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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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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日期:112-07-01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公告,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號公告修正第2點,自98年11月16日生效。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88號公告修正,自99年5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7號公告修正,自100年5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5號公告修正,自100年5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7號公告修正壹第3點、第4點、第7點,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自108年1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5928號公告,本部108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第19點規定之生效日期,修正自109年5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2271號公告,本部108年10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5928號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第19點規定之生效日期,修正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147669號公告修正,並廢止108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之第11點規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817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20點、第24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自112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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