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06-12-25
衛生福利部103.9.5部授食字第1031301685號令,自104.1.1施行。
衛生福利部104.6.9部授食字第10413019305號公告,修正第3點第1項第7款自104.9.30生效。
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394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