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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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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日期:106-12-25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衛生福利部103.9.5部授食字第1031301685號令,自104.1.1施行。

衛生福利部104.6.9部授食字第10413019305號公告,修正第3點第1項第7款自104.9.30生效。

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394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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