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1月18日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並自103年5月18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借款金額或額度)
借款契約屬「一次撥付型」者,應明定「借款金額」;借款契約屬「循環動用型」者,應明定「借款額度」。
前項借款金額或額度應載明幣別,未載明幣別者,推定為新臺幣。
二、(借款之交付)
借款之交付方式,區分為以下三種類型,金融機構應依實際產品類型擇一記載:
(一)一次撥付型
於金融機構撥入借款人指定在_____(金融機構名稱)之______存款第_____號帳戶內,即視為金融機構貸與款項之交付。
(二)循環動用型
於本借款額度及借款期限內,借款人憑存摺及取款憑條、電話語音轉帳或網路轉帳,在借款人於_____(金融機構名稱)開設之_____存款第_____號帳戶(以下簡稱「循環動用借款帳戶」)內由借款人循環動用,並於借款人提領時視為金融機構貸與款項之交付。
(三)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帳戶
於金融機構直接將借款金額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於_____(金融機構名稱)之______存款第_____號之帳戶內,即視為金融機構貸與款項之交付。但非屬遞延(預付)型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契約,借款人得隨時不附理由通知金融機構停止撥付。金融機構應就接獲通知時尚未撥付之款項,停止撥付。
三、(借款期間)
借款期間依契約之類型,區分為以下二種,金融機構應依產品類型,擇一記載:
(一)一次撥付型
本借款期間___年___月,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民國___年___月___日___止。
(二)循環動用型
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民國___年___月___日止,共一年。契約期限屆滿前金融機構如不同意續約,應至遲於契約期限屆滿之三十日前(不含契約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通知借款人;金融機構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借款人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一年,不另換約。
四、(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借款利息之計付方式如下,金融機構應依產品類型,選擇記載:
□(一)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_%加年利率__%計算(合計年利率__%);嗣後隨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_%加年利率__%計算(合計年利率__%);嗣後隨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_%計算。
□(四)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次:_______
□(五)(由借貸雙方個別約定之其他方式)
第一項所稱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以_______(請金融機構載明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者)定之。
前二項之利息計算方式,依各金融機構之規定或貸款產品之不同分為下列二種方式: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____(請金融機構載明係最高、平均或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五、(本息攤還與還款方式)
本借款本息攤還得約定下列方式之一: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___年___月___日)還清本金。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___年(個月)按月付息,自第___年(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五)循環動用借款帳戶之借款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按月計付本息。
□(六)借貸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________
金融機構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
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金融機構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借款人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按第四點第一項第___款計付借款利息,借款人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按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用)款日起___年(或___月)內提前___________(請金融機構敘明係「清償本金」或「清償全部本金」或「結清本貸款帳戶」)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________。
(註:以上計收方式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但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六、(利率調整之通知)
金融機構應於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 調整時___日(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借款人。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金融機構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金融機構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借款人得請求金融機構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個別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約定。
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以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本金金額,並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為限,金融機構始得收取違約金。
金融機構依前項約定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下列方式擇一於契約中約定:
(一)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者,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金融機構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但不得按「每月逾期繳款金額不同區間」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
金融機構按高於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利息之計收標準應於契約中約定,且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
八、(費用之收取)
借款人應負擔之費用項目及金額,如未記載於契約者,金融機構不得收取。
前項費用應以固定金額且以一次收取為限。
九、(抵銷權之行使)
借款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加速條款規定視為到期,金融機構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寄存金融機構之各種存款及對金融機構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借款人對金融機構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之存款及其對金融機構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金融機構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金融機構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借款人對金融機構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金融機構之債權於金融機構對借款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借款人、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金融機構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者,應立即以書面或借貸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
十一、(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金融機構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借款人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借款人及保證人:
□不同意(借款人或保證人如不同意,金融機構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金融機構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與金融機構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金融機構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金融機構經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提供予前述機構之借款人及保證人與金融機構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金融機構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借款人或保證人。
借款人或保證人提供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如遭金融機構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借款人或保證人,且借款人或保證人向金融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金融機構應即提供借款人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十二、(委外催收之告知)
借款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金融機構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金融機構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營業場所及網站。
金融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借款人或保證人受損者,金融機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三、(委外業務之處理)
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金融機構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借款人或保證人權利者,借款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金融機構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四、(服務專線)
金融機構之服務專線如下: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網址:
£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金融機構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十五、(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之提供,但不屬本點貸款者除外)
金融機構承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貸款業務,應於借款人申請貸款時,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如附件)先告知借款人及保證人相關規範與作業處理程序,該聲明書並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十六、(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七、(契約之交付)
借款契約正本乙式___份,由借貸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金融機構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
聲明書
________銀行(以下稱「本行」)依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之規定,提供本聲明書。
一、借款人因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而得向本行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消費性貸款,係指符合下列兩項要件者:
(一)本行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進行「策略聯盟」、「共同推廣」或其他合作關係,由本行為借款人購買該商品或服務之價金提供消費性貸款服務。
(二)貸款撥付流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
- 消費性貸款金額由本行直接撥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 本行撥款前,先洽請借款人填具取款條,由本行將消費性貸款金額撥付借款人本人帳戶內,再憑該事先徵提之取款條,將消費性貸款金額轉匯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借款人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商品或服務之提供非屬遞延(預付)型。
(二)商品或服務屬投資性質者(例如創業加盟)。
(三)因商品或服務之瑕庛、贈品、保固或售後服務而引起之爭議。
(四)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已依法令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提供消費者履約保證責任。
三、本聲明書第一點所謂「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法院宣告破產。
(二)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三)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認定歇業。
(四)經法院裁判書敘明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有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事實。
(五)其他足資證明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訊息或資料。
四、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作業處理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申請:
1、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發生不能依約繼續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事實時,借款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於繳款截止日前,向本行提出停止繼續付款之申請:
(1)借款人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簽訂之買賣或服務契約、購貨證明或收據等憑證。
(2)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證明文件,例如有商品或服務使用紀錄之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電信帳單……等(借款人如無法提供者免附),及借款人向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催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存證信函。
2、本行於借款人提出申請至審查核定准駁之期間,借款人之應付款應以爭議款處理,不得將借款人逾期繳款紀錄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亦不得對借款人進行催收。
(二)本行進行審核:
本行應依借款人提供之書面文件及其他資料予以查證是否符合本聲明書第三點(一)至(五)所定任一「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情事。
1、申請通過審核者:
(1)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計算借款人免予支付之金額。已獲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例部分金額仍應支付。
(2)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無法計算者(例如終身會員、補習班之保證班、借款人及銀行皆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以計算未獲提供之比例……等),以借款人提出申請之時點為基準,在該時點後各期未繳之款項,借款人無須繳納。但如有新事證足以證明借款人有繼續獲得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時,借款人應繼續繳付貸款本息。
2、申請未通過審核者:
(1)本行應附正當理由通知借款人其申請未通過審核。
(2)借款人於接獲前述通知後,應立即繳付應付款項,並應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貸款契約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予本行。
(3)本行可恢復催收,如經本行催收,借款人仍不繳款,本行應報送逾期繳款紀錄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五、借款人於申請停止繼續付款時,如屬逾期放款戶或已經本行訴追者,仍可依本聲明書之約定向本行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但未獲提供商品或服務前產生之逾期放款仍應依約繳納。
六、借款人聲明,借款人除依本聲明書之約定有得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情事外,借款人與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間就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有所爭議時,應逕向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七、借款人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與本聲明書之約定,按時繳納各應付款項者,本行得依法令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相關資訊,借款人與保證人明瞭此將可能影響借款人及保證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
借款人及保證人已收到並已詳細閱讀本「聲明書」,特此聲明。
借款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保證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聲明書乙式___份,一份由銀行留存備查,其他交由借款人及保證人收執。)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已簽具借據或借款憑證之借款人提供票據作為擔保。
三、不得約定借款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
四、不得約定金融機構之廣告及與借款人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五、不得約定借款人提前還款應給付違約金。但另提供優惠貸款條件及限制清償期間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約定借款人或保證人授權金融機構得隨時查調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課稅資料。
七、承作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貸款業務時,不得約定未經商品或服務提供方之同意,借款人不得撤銷、終止或解除付(撥)款委託。
八、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其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