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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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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日期:111-01-01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 09600033172 號令,自96年8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09800053281號令修正部分規定,自98年9月13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 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09900348383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9418A號令修正,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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