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8年5月18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廣五字第07710號函公告,自88年11月18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89年11月3日行政院新聞局(89)正廣五字第16565號函公告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941011110號公告修正第3條、第3條之1、第9條及第14條之1,自公告後6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1141006750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