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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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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日期:111-04-20

中華民國88年5月18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廣五字第07710號函公告,自88年11月18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89年11月3日行政院新聞局(89)正廣五字第16565號函公告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941011110號公告修正第3條、第3條之1、第9條及第14條之1,自公告後6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1141006750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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