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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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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攜帶式卡式爐之瓦斯罐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

日期:114-10-02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4)年3月至5月間採樣10件市售卡式爐之瓦斯罐(實體店面購樣5件,網路平臺購樣5件)進行品質及標示檢測,本件採樣之卡式瓦斯罐品質及標示查核結果,全部符合規定。
      鑒於國人於中秋節烤肉時,常以攜帶式卡式爐及卡式瓦斯罐進行烤肉或烹煮食品,惟市售攜帶式卡式爐之瓦斯罐琳瑯滿目,商品標示及品質良窳參差不齊,故行政院消保處購樣10件市售卡式爐之瓦斯罐,進行品質及標示檢測,其中品質檢測依據CNS 14530「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進行品質項目檢測,檢測項目包括「落下試驗」、「氣密試驗」與「耐壓試驗」,檢測結果全數符合規定;至標示查核部分,依據「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及國家標準CNS 14530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結果亦全數符合規定。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卡式爐之瓦斯罐時,除確認產品中文標示是否完整、是否貼有「商品安全標章」外,同時應詳讀使用說明書,並以正確方式使用,以維護自身健康及安全,行政院消保處並提醒消費者及業者要注意下列事項,以確保自身安全:
一、使用前先確認卡式爐體之結構有無鬆動現象、銹蝕、變形等情形,操作旋鈕與按壓是否順暢。
二、使用場所要保持良好通風,安裝瓦斯罐時,務必使瓦斯罐之凸緣缺口朝上,與卡式爐凸出之導引片對正後,並確認無瓦斯洩漏情形,方可點火烹煮。
三、因為在高溫下有爆裂之危險,因此不要放置在日光直接照射之場所或火源附近等溫度可能會高達40°C以上之場所。更換瓦斯罐時附近火源要關閉。
四、不可再供充填燃氣。
五、罐體之廢棄處理應交由資源回收,不可直接丟入垃圾車中。
六、業者要訓練員工落實換裝卡式瓦斯罐之程序。     
      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予以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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