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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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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香品之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

日期:114-10-07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4)年2月間購樣15件市售香品(包含線香、盤香、塔香、臥香及香粉等)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其中品質檢測全數符合規定,標示查核全數不符合規定,已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鑑於民眾於祭祀拜拜或焚香靜心有使用香品之習慣,為保障消費者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辦理,針對市售香品依CNS 15047「香品」進行外觀、重金屬遷移量及甲醛釋出量等品質檢測,並依據商品標示法進行標示查核。本次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測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一)「外觀」測項:均符合規定。
(二)「重金屬遷移量」測項:均符合規定。
(三)「甲醛釋出量」測項:均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部分:全數不符合規定(項次1至15)。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6條進行查核,全數不符合規定。標示不符合情形,包括無中文標示、未標示廠商資訊、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國曆或西曆製造年月或年週,以及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有關上開未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商品,本處已請主管機關標準局依法查處。針對標示查核不符規定部分,標準局已函請所轄地方政府依法限期業者改正,並已改正完畢。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香品業者,應遵守商品標示法為正確標示,充分揭露資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於選購香品時應留意商品標示,包含廠商資訊、產地、主要成分、製造日期等標示是否完整,切勿購買來路不明或標示不清的商品;最後提醒於燃燒香品時應保持場所空氣充分流通,使用後應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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