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5年7、8月間,在臺北市、新北市之實體店面及網路商店購樣市售涼蓆製品共計20件,其中品質檢驗結果,有2件甲醛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15720之規定,至於標示查核結果,有9件不符合規定。對於品質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之商品,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儘速輔導廠商自行下架並停止銷售。對於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亦由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處理並要求業者儘速改善。
鑑於夏季天氣炎熱,民眾涼蓆使用率增加。惟市售涼蓆製品如含有害物質,例如甲醛超標,長期接觸恐有害民眾之身體健康,故行政院消保處購樣市售涼蓆製品20件,進行品質檢驗(甲醛及過氧化氫)及商品標示查核。相關檢驗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驗部分:
(一) 過氧化氫部分:全部符合國家標準。
(二) 甲醛部分: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項次5、16),均為甲醛含量超標。
二、標示查核部分:9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12、14、15、16、17、18、19、20),主要缺失為無中文標示;未標示廠商資訊;未標示原產地;未標示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等。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6條進行查核,標示不符合情形,包括未標示「商品名稱」、「廠商資訊」、「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及「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等」。
鑑於市售涼蓆製品目前尚非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為此,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市售涼蓆製品之製造業者,在生產製造相關商品時,甲醛含量應符合國家標準,以維護民眾之身體健康。又民眾選購此類商品時,亦應注意商品標示是否完整,另可優先選購符合國家標準CNS 15720規定之商品,以避免買到來路不明或接觸到甲醛含量可能超標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