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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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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政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1-06-3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維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入住者權益及加強人身安全保護,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強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品質,維護入住者權益及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使其能在安全及安心的環境中生活。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衛福部表示,我國於民國106年進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為回應國際審查委員所提結論性意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並因應身心障礙者需求,維護入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的權益及加強身心障礙者保護,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交通主管機關權責包含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訂身心障礙者代表組成比例,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修正條文第10條)


三、增訂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招考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適當之提供合理調整。(修正條文第16條)


四、增訂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臺及生活通信,應依通用設計原則進行規劃。(修正條文第52條之1)


五、增列公共建築物與活動場所使用人有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義務,並配合修正罰責規定。(修正條文第53、57條及第88條)


六、增訂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身心障礙福利政策之項目及基準者,得接受補助。(修正條文第63條、第89條及第94條)


七、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終身或一年至十年內不得擔任院長(主任)、工作人員之消極資格;並明定主管機關組成小組進行消極資格、情節等審認。(修正條文第63條之1至第63條之6)


八、明定各類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誤導閱聽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並配合修正罰責。(修正條文第74條及第86條)


九、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現其收容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有受遺棄、身心虐待等事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及未落實通報規定之罰責,並明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情節重大致身心障礙者死亡者,加重罰鍰,且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修正條文第76條及第90條)


十、增訂未立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不當對待致身心障礙者死亡等重大情事之罰責;並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違反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公布其負責人姓名,以及評鑑連續二次丙等以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逕裁處罰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不適用令其限期改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9條之1、第92條及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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