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已於107年5月30日公布,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這是國內首部也是其他國家少有之專為有機農業發展量身打造的產業專法,內容涵及產業輔導、產品管理、我國與他國雙邊有機同等性互認之產品貿易等面向;與現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較,本法名稱已揭櫫「促進」國內有機農業發展、強調產業輔導之立法目的。為擴大及落實本法輔導面向,主要推動事項如下:
一、 研訂有機農業促進方案 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設置任務編組,整合轄屬各單位輔導資源,並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每四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作為各階段推動有機農業發展各項輔導工作之執行綱領。
二、 提供產業獎補助措施 對農產品經營者提供有機驗證費用、產銷設施(備)及資材、資金貸款、有機農業之留種、育種及種苗生產等提供相關獎(補)助措施,以減少有機農業發展之阻力。
三、 協助農民擴大有機經營土地 由地方政府開發並鼓勵民間團體參與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以公有及國營事業土地優先設置,主管機關優先輔導促進區內基礎設施及產銷設施(備)。農民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得享租金優惠,及10年以下、20年以下之租期保障。
四、 拓展有機農產品行銷 輔導學校、軍隊等機關(構),及鼓勵企業優先採用在地有機農產品,以建立固定大宗有機消費層,帶動生產端成長及穩定獲利;輔導成立農民市集,推動賣場通路設置有農產品專櫃,以營造地產地消及對消費者友善的有機消費環境;輔導有機農產品經營者設置網路資訊平台,媒合產地與電商通路契作,擴大有機行銷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