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發展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並推動族語使用及傳習,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原民會擬具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原住民族及有關機關代表等審議及諮詢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項。(草案第4條)
二、 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原住民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辦理族語使用狀況及能力調查,訂定語言發展政策、優先復振瀕危語言及辦理族語能力之認證。(草案第5條至第10條)
三、 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等以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播音;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原住民參與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族語陳述意見;原住民族地區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草案第11條至第15條)
四、 規劃學前教育、國民基本教育、高等教育及社會教育各階段之原住民族語言學習課程,並培育原住民族語言師資。(草案第16條至第20條)
五、 中央主管機關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族語研究發展等事項。(草案第21條)
六、 補助與獎勵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研究發展工作,優先聘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草案第22條及第23條)
七、 政府每年應寬列預算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措施。(草案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