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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及退休

日期:113/03/28
資料來源:勞動部

《勞動基準法》於73年8月1日生效施行,復於85年12月27日增修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該法至遲應於87年底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爰於86年起,分階段公告指定銀行業、金融及其輔助業、保險業、政黨僱用之勞工、勞工團體、全國性政治團體僱用之勞工、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工商業團體、社會團體、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人員)等行業及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迄112年,受僱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比率達95.9%,其勞動條件權益均可獲得保障。未來,政府仍將針對尚未適用該法之各業及工作者,採逐業、逐類方式持續檢討,以確保勞工權益。

  • 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新臺幣2萬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160元。

    基本工資連8年調漲,自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新臺幣2萬7,47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為183元。(圖/台灣評論提供)                                                            

調整基本工資及《制訂最低工資法》

基本工資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之訂定,係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參酌國家經濟發展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並研究後擬訂,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為建構完善之最低工資審議機制,112年12月27日制定《最低工資法》,自113年1月1日施行。本次立法,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之社會經濟指標明確入法,及確立最低工資審議會之議事規則及最低工資之核定程序,並設置跨領域研究小組之先行評估機制,以穩定明確的調整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將接續基本工資,作為政府保障勞工經濟生活之重要政策。

工作時間

我國為順應潮流及社會環境需要,逐步縮減《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之法定工作時數:自105年1月1日起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105年12月23日落實勞工週休二日,明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另自106年1月1日起,下修取得特別休假之法定門檻,由1年以上方可請休特別休假,修正為到職滿6個月以上即享有3日特別休假之權利,以提升資淺勞工特別休假權益。

為使週休二日新制等規定更加落實,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讓勞雇雙方有適度協商調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之合理彈性,建構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及兼顧安全彈性之勞動制度。又為因應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等非典型就業型態之發展趨勢,已發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供事業單位遵循。

特別保護規定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

《勞動基準法》為落實憲法所定母性保護之精神,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禁止從事夜間工作;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雇主亦不得強制其夜間工作。

《勞動基準法》對未滿16歲受僱從事工作者之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亦有專章規範,禁止其於例假或夜間工作,且規定未滿15歲之人(主要為童星)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雇關係者,準用童工保護規定。另凡雇主僱用未滿18歲之勞工,不得使其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且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及符合兼顧家庭與工作之趨勢,特別訂有《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以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各項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皆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此外,並定有生理假、安胎休養、陪產檢及陪產假、產檢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及家庭照顧假等各項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另為提供所有受僱者及求職者更友善且安全工作環境,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本次修法重點為「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強化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及「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期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

健全勞工退休制度

為健全勞工退休制度,94年7月1日起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簡稱勞退新制),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雇主均須為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將過去不確定之退休金期待權,改為確定提撥制,以確保勞工老年所得經濟安全。勞退新制亦提供勞工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並享有賦稅優惠,以提升退休生活之保障。截至112年,開單提繳勞工退休金之事業單位家數計57萬餘家,提繳勞退新制勞工人數達751萬餘人,基金運用規模計3兆9,544億餘元。

另為加強勞工權益之保障,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提高勞工被積欠6個月工資、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序與第1順位擔保物權同等規定,以強化舊制退休金、資遣費等勞動債權之保障。

又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58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條文,增訂勞工請領之舊制退休金及新制月退休金,得檢具證明文件,存入開立之金融機構專戶;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做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確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強化老年經濟安全;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放寬勞工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選擇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使勞工退休金請領更具彈性。

另108年5月15日修正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包含將取得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納入適用對象、增加自願提繳退休金稅賦優惠適用範圍、勞工請領退休金均得開立不得扣押之專戶等,積極保障適用勞退新制勞工之退休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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