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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事務

勞動基準及退休
《勞動基準法》於73年8月1日生效施行,復於85年12月27日增修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該法至遲應於87年底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爰於86年起,分階段公告指定銀行業、金融及其輔助業、保險業、政黨僱用之勞工、勞工團體、全國性政治團體僱用之勞工、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工商業團體、社會團體、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人員)等行業及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迄
勞工福利及安全
推動友善職場措施 為協助企業推動職場友善措施,增進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提升企業競爭力,訂定發布「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補助雇主辦理工作生活平衡措施,並辦理「工作生活平衡獎」,103年選拔出214項、105年選拔出195項、107年選拔出141項及111年選拔出197項企業推動工作生活平衡創意措施。103至112年止,共補助3,343家企業,辦理5,375項友善家庭措施,受惠員工及眷屬73萬人次,補助總金額計1億1,074萬餘元。 為提供更多受僱者哺育與托兒服務,《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於105年5月18日修正公布,將原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
勞資關係與國際交流
工會組織 截至112年第4季,依法設立之工會數共計5,819家(其中企業工會計949家、產業工會計262家、職業工會計4,334家、各級總工會及聯合會計274家),會員人數共計341萬餘人,約占受僱勞工總人數之32.9%;其中產業工會會員計9.4萬餘人、職業工會會員計270.5萬餘人,企業工會會員計61.6萬餘人。其次,現行《工會法》及其相關子法於100年5月1日實施後,已逐步落實「勞工團結權保護」、「工會組織自由化」、「工會會務自主化」、「工會運作民主化」之目標。 勞資合作 截至112年第4季,召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家數累計16萬856家,勞資會議是勞資雙方溝通協商的合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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