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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之肇建
自西元1840年中英鴉片戰爭爆發後,清政府對外交涉及大小戰役接連失利,中國逐步淪為次殖民地,國際地位一落千丈。 孫中山先生 1911年10月10日,革命軍在武昌起義,各省紛紛響應,12月在南京組織中華民國臨時政府,選舉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翌年(1912)1月1日,孫中山宣誓就任,同時發布《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宣言書》和《告全國同胞書》,主張「掃盡專制之流毒,確定共和」。中華民國宣告成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為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 民國肇建之初,孫中山與臨時參議院合作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進行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和社會改革。然而清政府內閣總理袁世凱在列強的支
憲法
憲法是國家之根本大法。 我國憲法在國父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及五權憲法的理論基礎上首次將「政權」及「治權」加以劃分,使政權歸人民行使,治權歸五院行使。我國憲法所規定的五權原是針對歐美憲法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不足,再增加監察及考試兩權,既分工又合作,無論對事對人皆能發揮功能,造成萬能政府。此外,我國憲法對民權有極周延而妥善的保障,且另立專章規定基本國策,特別重視民生主義的社會及經濟政策,以建設平等、均富的國家,這些在世界憲法中均絕無僅有。 我國憲法於民國36年公布施行,旋即因中國共產黨叛亂,為使行憲與戡亂並行,民國37年國民大會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
國旗、國歌、國花
國旗 國旗國徽之尺度比例說明。 我國國旗是由國父孫中山先生以革命先烈陸皓東先生所設計的青天白日旗為藍本,加上紅色為底色,而形成「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國旗。民國17年,北伐成功,全國統一,12月17日,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正式經由國民政府立法通過,頒行全國使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6條亦明白規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的歷史,可說是一部中華民國的開國史,它所代表的含意如下:青色代表光明純潔、民族和自由;白色代表坦白無私、民權和平等;紅色代表不畏犧牲、民生和博愛。 白日的12道光芒,代表著一年12個月,一天12個
政府組織
中央政府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自第9任起,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下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5院,分別行使職權。 總統府 總統 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總統府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另置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對國家大計及戰略、國防等事項,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總統府幕僚組織及直屬機關詳
選舉及公民投票
選舉制度簡介 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我國公職人員選舉包括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並於中央、直轄市、縣(市)設置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組織詳見附錄表4。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地方行政首長選舉、地方民意代表選舉等4類之制度簡介如下。 總統副總統選舉 自85年第9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開始,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選舉人在選票上圈選同一組候選人,以得票最多之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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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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