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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公民投票

日期:113/03/29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

選舉制度簡介

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我國公職人員選舉包括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並於中央、 直轄市、縣(市)設置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組織詳見附錄表4。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地方行政首長選舉、地方民意代表選舉等4類之制度簡介如下。

總統副總統選舉

自85年第9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開始,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選舉人在選票上圈選同一組候選人,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候選人可經由政黨推薦。政黨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者,或選舉公告發布前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或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始得推薦。未有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可經連署人連署聯名登記。連署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

立法委員選舉

  • 民眾領取選票行使投票權。

    民眾準備領取選票行使投票權。
     

立法委員自97年第7屆起設113人,連選得連任,採單一選區兩票制。選出之立法委員分為3種:區域立法委員(各直轄市、縣市)73人,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應選名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為73個單一選區選出之,每縣市至少1人;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不另分選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34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選舉人在投票時可圈投2張選舉票,1票圈投區域或原住民立法委員,另1票圈投政黨。

地方行政首長選舉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村(里)分別置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村(里)長各1人,分別由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村(里)民選舉,以候選人得票數比較多數者為當選。除村(里)長連選得連任,無次數限制外,其餘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均連選得連任一次。目前計有6位直轄市長、16位縣(市)長、198位鄉(鎮、市)長、6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7,748位村(里)長。

地方民意代表選舉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均分為區域及原住民選舉,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及各行政區內原住民選舉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舉之,均以候選人得票數比較多數者為當選,連選得連任,無次數限制,並有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目前計有377位直轄市議員、533位縣(市)議員、2,089位鄉(鎮、市)民代表、50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

選舉制度特色

選民依其戶籍取得投票權

我國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除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須依登記查核辦法申請登記編入選舉人名冊外,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人名冊,皆由戶政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編造。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在各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總統、副總統選舉須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外,統由戶政機關於投票日前20日編入選舉人名冊,毋需另行辦理選民登記 。

自由登記參選的權利

我國國民凡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公職候選人資格者,皆可自由登記參選。其中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可經合格之政黨推薦登記,無政黨推薦者可經公民連署推薦。其他公職人員候選人有政黨推薦者(須附推薦書)或無政黨推薦者均以個人身分自由登記。惟採政黨比例選出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候選人,由政黨申請登記。

公費補助選舉

我國選舉活動中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或補助者包括:

  • 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電視政見發表會或辯論。
  • 辦理政黨電視競選宣傳。
  • 印發選舉公報,載明候選人政見、個人資料、投票所設置地點,以及選舉投票有關規定,分送選舉區內每一戶選民。
  • 補助競選費用:候選人得票數到達各該選區當選票數一定數額者,每票補助新臺幣30元。政黨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50元,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候選人之捐助及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於一定額度內均可享有稅賦優惠。

女性候選人的保障

為確保婦女的參政權利,各級地方民意代表選舉,均訂有女性候選人最低當選名額的規定。選區名額達4人者,應有女性代表至少1人。選區名額每超出4人,應增加女性代表1人。惟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民眾領取選票行使投票權。

    選舉開票情形。

公平公開的投開票監察員制度

依選罷法規定,投(開)票所監察員由政黨或候選人予以推薦,以求選務之透明與公正。

109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概況

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25次委員會議決議合併舉行投票,投票日期依第527次委員會議決議定於109年1月11日(星期六),投票起止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8年9月12日發布選舉公告,按照預定程序辦理各項選舉工作,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總計3組6人,按姓名號次抽籤順序分別為:親民黨推薦之宋楚瑜先生與余湘女士,中國國民黨推薦之韓國瑜先生與張善政先生,民主進步黨推薦之蔡英文女士與賴清德先生,開票結果由民主進步黨推薦之蔡英文女士與賴清德先生,當選第15任總統、副總統。 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於108年11月8日發布選舉公告,按照預定的選舉工作進行程序,循序辦理各項選舉工作,選出立法委員113人,其中民主進步黨61人、中國國民黨38人、台灣民眾黨5人、時代力量3人、台灣基進1人、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5人。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概況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於111年8月18日發布選舉公告,按照預定程序辦理各項選舉工作,並於111年11月26日舉行投票,選出直轄市長6人(其中中國國民黨4人、民主進步黨2人)、縣(市)長15人(其中中國國民黨9人、民主進步黨3人、台灣民眾黨1人、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2人)、直轄市議員377人(其中中國國民黨167人、民主進步黨152人、新黨1人、台灣團結聯盟2人、無黨團結聯盟6人、時代力量1人、社會民主黨1人、台灣基進2人、台灣民眾黨6人、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39人)、縣(市)議員533人(其中中國國民黨200人、勞動黨1人、民主進步黨125人、綠黨1人、親民黨2人、台灣團結聯盟1人、無黨團結聯盟1人、時代力量5人、台灣民眾黨8人、正神名黨1人、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188人)、鄉(鎮、市)長198人(其中中國國民黨75人、民主進步黨35人、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88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6人(其中中國國民黨1人、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5人)、鄉(鎮、市)民代表2,089人(其中中國國民黨289人、勞動黨1人、民主進步黨123人、時代力量1人、台灣民眾黨9人、台灣澎友黨1人、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1,665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50人(其中中國國民黨5人、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45人)、村(里)長7,748人(其中中國國民黨954人、民主進步黨226人、中華統一促進黨2人、人民民主黨2人、時代力量1人、全國人民黨1人、台灣民眾黨3人、統一聯盟黨1人、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當選6,558人)。另嘉義市市長選舉因有候選人死亡,於111年12月18日重行選舉,選出市長1人(中國國民黨)。

公民投票制度簡介

《公民投票法》於92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人民可以透過公民投票方式,來決定法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施行以來先後舉行5次計2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結果7案通過,13案不通過。

  • 民眾行使公民投票權。(圖/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

    民眾行使公民投票權。

107年1月3日《公民投票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此次修正重點包括: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改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投票年齡降為十八歲、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建置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並大幅降低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可望擴大民眾政治參與,真正還權於民,讓臺灣民主更為深化。

108年6月21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再次修正公布施行,其修正要點包括:明定提案及連署不予受理之情事、提案及連署補提以一次為限、連署人名冊應一次提出、以及明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等。

依照《公民投票法》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的提出方式有「公民連署」、「行政院提案」、「立法院提案」、「總統交付」等4種,全國性公民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地方性公民投票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投票相關事務則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

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20案投票概況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20案投票日期,原定於110年8月28日(星期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經110年7月2日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60次委員會議決議,改定於110年12月18日(星期六)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0年7月2日發布改定投票日期公告,並按照預定程序辦理各項選務工作。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20案開票結果均為不通過。

111年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投票概況

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投票日期,經111年4月15日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71次委員會議決議,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1年10月12日正式發布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公告,並按照預定程序辦理各項選務工作。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開票結果因有效同意票未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投票結果為不通過。

註:歷年總統、副總統及各種公職人員選舉資料,請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網頁「選舉資料庫」(http://db.cec.gov.tw)查閱。

圖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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