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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

日期:113/03/29
資料來源:環境部

空氣污染防制
  • 自84年起不僅針對工廠或工地的固定性污染源,還有車輛等機動性污染源,實施空氣污染防制費。

    自84年起不僅針對工廠或工地的固定性污染源,還有車輛等機動性污染源,實施空氣污染防制費。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央及地方層級的政府可訂定空氣品質標準並建立監測站,針對空氣污染物質,目前設有78個空氣品質監測站及10個行動監測站。此外,也設有15個光化學評估監測站,以監測臭氧、臭氧前驅物及部分含氧揮發性有機物,以瞭解高臭氧發生的原因,協助評估影響健康的風險。

112年空氣品質不良的站日數為6.8% (空氣品質不良是指AQI指標超過100;本數據含特殊天氣情形影響),較108年12.9%佳,長期呈現改善趨勢。近年積極推動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減少工廠與車輛空氣污染排放成效已顯現,目前空氣品質現況及次日預報皆公布在環境部的網站。

自84年起不僅針對工廠或工地的固定性污染源,還有車輛等機動性污染源,實施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徵收作業,其徵收之污染物質從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更因時制宜,於96年開徵揮發性有機物空污費,99年加徵13種揮發性有機物有害個別物種空污費,106年10月起推動秋冬季節差別費率措施,107年開徵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等空污費,以及使用天然氣與液化石油氣排放氮氧化物調整氮氧化物空污費,112年再新增氯乙烯、1,3-丁二烯及丙烯腈等3種揮發性有機物有害個別物種收費,亦調升有害空氣污染物種費率,同時調整及新增排放大戶費率級距,透過經濟誘因引導持續減量,改善空氣品質。

移動污染源以經濟誘因隨油徵收空污費後,陸續推動高污染車輛淘汰相關補助措施,並加強源頭燃料管制,以減少空氣污染物之排放。考量細懸浮微粒對健康包括呼吸系統、心血管疾病及死亡等之影響,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改善空氣品質前提,並因時制宜採滾動式檢討,期以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並存之雙軌制度執行下,達到污染減量及空氣品質改善之目標。

  • 持續增加都市綠化空間,改善空氣品質。

    持續增加都市綠化空間,改善空氣品質。

環境部長年推動地方政府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可改善空氣品質並增加都市綠化空間。85-112年,已推動栽植1,775公頃的樹林地,並設置293公里的自行車車道,估計栽植的林地每年可吸收將近40,825公噸的二氧化碳、3,905公噸的一氧化碳、1萬3,277公噸的二氧化硫、674.5公噸的二氧化氮、1萬7,750公噸的臭氧及887.5公噸的懸浮微粒。

車輛噪音管制

為遏止高噪音車擾寧,自108年起試辦「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於陳情高噪音車輛熱點進行稽查取締,並於109年12月修正發布《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及《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並增訂《行駛噪音管制標準》於110年元旦起實施,搭配《機動車輛行駛噪音量測方法—影像輔助法》,採行駛中高噪音車輛超標即直接開罰,截至112年共有213套照相設備(156套執法中、57套採購驗收中),裁處件數共9,682件。

河川污染防治

從101年至今,我國50條主要河川水質,嚴重污染長度比率由91年14%,降至112年3.3%;生化需氧量平均濃度,由91年5.6 mg/L減少至112年3.0 mg/L;溶氧平均濃度,由91年6.6 mg/L提升至112年7.5 mg/L;氨氮平均濃度,由91年2.6 mg/L減少至112年1.3 mg/L,100年全國嚴重污染測站數共30站,改善至112年全國嚴重污染測站數共10站,有效減少嚴重污染測站數。顯示河川水質已透過各種污染管制與整治措施逐步改善中。

  • 自84年起不僅針對工廠或工地的固定性污染源,還有車輛等機動性污染源,實施空氣污染防制費。

    為保障灌溉水源水質,針對特予保護農地劃設重金屬總量管制區,加嚴事業廢水重金屬排放標準,以維護灌溉用水水質。                                                                                                

為具體落實嚴重污染河段之污染削減,除持續修正放流水標準,增列或加嚴重金屬、氨氮等管制項目,且於110年元旦生效外,輔以徵收水污費之經濟手段,並加強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持續補助地方政府推動「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及「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另採行與各部會、機關或企業協商合作辦理各項污染削減手段,期望達成「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之長程(西元2030年)願景目標:「全國主要河川無嚴重污染河段」。

積極保障灌溉水源水質,推動地方政府針對特予保護農地劃設重金屬總量管制區,加嚴事業廢水重金屬排放標準,以維護灌溉用水水質。自105年起創新推動廢水排放總量管制與削減工作,優先輔導桃園市、臺中市及彰化縣3縣市優先實施應特予保護農地總量管制區(新街溪/埔心溪、詹厝園圳、東西二三圳),提升河川水質。至112年,全國總計10縣市17水體公告總量管制(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9條)或加嚴放流水標準(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管制水體之重金屬銅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合格率達97%,已較107年93%呈現逐年提升趨勢,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圳路已於111年全面解除列管,顯見水質改善之具體成效。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

隨著國內社會經濟的變遷與發展,生活環境的污染負荷日益增加,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當主管機關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查證作業時,如發現污染物濃度達管制標準,即會進行污染場址管制作業。截至112年累計公告9,163處場址,累計改善解列場址8,720處(95%),列管中場址443處(5%)。

有關場址管制,由地方主管機關監督個案污染土地關係人提送改善計畫並核定期程,地方環保局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推動小組,督促及審查場址改善作業。另為加速場址整治進度管理,環境部設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關鍵績效控管機制」,自動檢核與預警場址自發現污染至解除管制之行政作業程序,協助地方環保局提前掌握場址進度。

為掌握我國特定地面水體之底泥品質,自103年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5年應至少定期檢測所轄水體底泥品質一次,103年1月-108年已完成第一輪水體底泥品質檢測申報備查工作,合計473處(申報備查率為100%)。第二輪(108-112年)水體底泥品質檢測應申報備查水體數為528處,截至112年,已完成採樣計畫書備查500處(申報備查率93.8%)及底泥品質資料備查525處(申報備查率99.4%)及底泥品質資料備查501處(申報備查率94.9%)。
 

圖片由環境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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