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面
國庫業務
積極開源節流,健全國家財政
受惠稅課收入優於預期,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累計實收數(不含整理期間)較預算數增加3,576億元,初估歲入歲出決算賸餘,原編債務舉借數1,571億元,全數未舉借,並執行債務還本預算數1,150億元,及補足債務還本預算數未達稅課收入5%差額(8億元)。另就稅課收入實徵數超過預算數部分至少5%增加債務還本200億元,全年共還本1,358億元,有助蓄積財政能量,維持財政穩健。
精進債務管理,控管債務比率
112年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審定決算數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比率為28.13%(截至113年實際數比率為25.77%),仍在《公共債務法》規定之40.6%存量債限範圍內。
精進菸酒查緝及產業輔導,維護產銷秩序及消費安全
持續檢討修正「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統合邊境及市面查緝機關人力及資源,加強查緝走私菸品,113年度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下,查獲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7,891件,查獲違法菸類1,120萬3,400包、酒類98萬2,300公升,市價約8億1,100萬元。
為扶植優質酒類認證業者穩健發展,推動「優質認證酒類產業發展方案」計畫(112-114年),藉公私協力跨域合作,並促成相關產業與優質製酒業者運用異業結盟方式,建構更臻完善之臺灣優質酒類產業環境。
強化公股股權管理,提升經營績效
持續強化公股股權管理,並督促公股事業強化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提升財務效能及經營績效,增進國庫收益;同時將持續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金融政策,強化國家金融體系穩定。
檢討財政收支劃分,落實地方財政輔導
賡續推動地方政府業務輔導方案及舉辦地方財政業務聯繫會報,透過考核輔導、教育研習及績優案例經驗分享等方式,協助地方政府開闢自治財源,提升財務效能。
發行公益彩券,挹注社會福利財源
公益彩券自88年發行以來,截至113年,創造約6,268億元公益盈餘,分配予衛生福利部約2,812億元、中央健康保險署313億餘元及地方政府約3,142億餘元;對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及各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財源挹注,亦多所助益。
推動青安貸款,協助無自有房屋者安心成家
財政部自99年12月起督導8家公股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青安貸款,協助無自有住宅者購屋安居,減輕民眾購屋資金負擔。為擴大政策效益,112年8月1日起推出精進方案(新青安),實施至115年7月31日。青安貸款99年開辦至113年累計核貸44萬餘戶、金額2兆2,021億餘元;新青安實施迄113年,累計協助9萬餘戶,核貸金額7,603億餘元。
賦稅業務
推動賦稅合理,優化稅制環境
-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自113年1月1日起,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擴大及調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為落實居住政策,減輕弱勢租屋族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得在18萬元限額內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並增訂排富規定,使政府資源有效利用。
- 為鼓勵生育,減輕所有育兒家庭租稅負擔,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由5歲以下擴大至6歲以下(每名子女可扣除7次),且扣除額度由每人12萬元提高為第1名子女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22.5萬元,並刪除排富規定。
- 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就房屋所有人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4.8%,所有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上述「特定房屋」係指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2.4%;建商興建房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3.6%。另酌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以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合理化房屋稅負及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
- 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自114年1月1日施行,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包含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與填發期限及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等規定。
- 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自114年1月1日施行,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義務,以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與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
- 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措施5年至118年12月31日,以鼓勵民間單位捐贈及營運單位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照顧身心障礙者、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
- 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延長當沖降稅措施施行期限3年至116年12月31日,及刪除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以促進證券市場持續發展與降低市場不確定性。
- 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物價指數定義、刪除折舊足額資產之殘值不得重估規定、定明未曾重估之資產於以後年度辦理資產重估價計算重估價值之公式,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 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稽徵機關就營業人應處罰鍰案件有一致審酌違章情節輕重予以免罰標準,俾鼓勵營業人依法履行傳輸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義務。
- 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及銷售勞務起徵點分別提高至10萬元、5萬元,俾使小規模營業人負擔合理稅負前提下簡化稽徵,減輕營業人遵從成本及稽徵機關稽徵成本。
- 公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並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配合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存證之時限回歸前開公告事項調整相關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 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以切合本法及主管機關業管法規規定,並將解釋函令納修,以保障境外電商納稅權益。
- 公告調高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至21萬元,預估適用戶數208萬戶,增加減稅利益26億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 公告調高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至9萬7千元、標準扣除額至13萬1千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至21萬8千元、調高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與課稅級距金額,預估受益戶數662萬戶,增加可支配所得175億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 公告調高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遺產稅或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稅收影響數約8億7,700萬元。
機動調降稅率,穩定民生物價
- 行政院核定自110年12月1日起機動調降汽、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每公升分別調降1元,自111年2月7日-114年3月31日,每公升分別調降2元、1.5元,降幅29.3%、37.6%;自110年12月1日-114年3月31日,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由每公噸320元調降為160元,降幅50%。
- 行政院核定自111年2月7日-114年3月31日機動調降進口黃豆、小麥及玉米營業稅100%。
- 行政院核定自110年12月1日-114年3月31日,機動調降牛肉16項貨品關稅稅率,由每公斤10元調降至5元,降幅50%;小麥2項貨品關稅稅率,由6.5%調降為免稅,降幅100%。自111年2月7日-114年3月31日,機動調降烘焙用奶粉關稅稅率,由10%調降至5%;奶油稅率由5%調降至2.5%;無水奶油稅率由8%調降至4%,降幅均為50%。
加強各稅稽徵,維護租稅公平
為維護租稅公平,依各稅特性及因應社會新型態逃漏情形,選定8項具指標作用及較易逃漏稅情形,列重點查核項目,交付稅捐稽徵機關加強查核,113年度補徵稅額及估計罰鍰565億餘元。
提升稅務服務,簡政便民措施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試辦附件上傳服務,共19萬8千申報戶使用,全部上傳檔案數共50萬2千筆;手機報稅新增開放現金繳稅及提供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功能,滿足民眾多元繳稅需求。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手機報稅件數為216萬9千件,較上年度增加52萬3千件,成長率32%。
強化財稅系統防護,維護資料安全
為強化所保管納稅人財產、所得及營業等機敏稅務資料安全性,對網路實體作業環境採取內、外網實體隔離,並建置多層次資安防禦等防護機制,以有效阻絕駭客攻擊及滲透入侵。在人員管理方面,依職權分層授與不同權限等資安防護機制,從內部有效防堵人員可能之風險。另成立資安健檢團隊,協助辦理財稅系統弱點掃描、滲透測試及資安健診作業。
推動雲端發票,落實節能減碳
113年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共開出1,240萬組,鼓勵民眾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提升雲端發票使用率。113年度雲端發票使用率59.65%,較112年54.03%成長5.62%,開立雲端發票張數553,660萬張,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總家數逾63萬家。
國際財政業務
積極洽簽租稅協定,提升國際競爭力
- 積極配合國家經貿策略,推動與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歐盟會員國、印太地區國家及與我國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地區)洽簽租稅協定,完善我國租稅協定網絡,提升我國企業對外競爭力及我國投資環境吸引力,截至113年,生效之全面性租稅協定35個。
- 推動與我國協定夥伴國執行稅務用途資訊(包括金融帳戶資訊、國別報告)自動交換,維護稅務資訊透明與租稅公平,善盡國際義務,避免列入國際組織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113年與日本、澳大利亞及英國執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與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及瑞士執行國別報告交換。
深化國際合作,提升國際能見度
- 參與亞太經濟合作(APEC)財長程序;亞洲開發銀行(ADB)及中美洲銀行(CABEI)等多邊開發銀行理事會年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國際財政協會(IFA)等國際組織舉辦財稅議題會議,掌握國際財金、租稅政策發展趨勢及脈動,分享我國稅制稅政經驗,提升國際能見度。
- 依國際標準執行租稅協定之相互協議程序,有效預防或解決跨境所得稅爭議及提升租稅確定性。113年與2個租稅協定夥伴國進行共4場諮商會議,就6案達成共識,保障納稅者權益。
積極洽簽關務協定,便捷安全通關
推動與重要貿易夥伴國家洽簽關務互助協定及貨物暫准通關證協定,派員參與國際關務會議及雙邊經貿諮商會談,加強與各國海關合作,促進跨境貿易便捷與安全,增進雙邊商務往來及文化交流。截至113年,生效之關務互助協定(議)12個、貨物暫准通關證協定適用國家44個。
關務業務
強化關務合作,增進關務交流
- 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調降原產自馬紹爾3,043項貨品第2欄關稅稅率至免稅,深化臺馬雙邊經貿關係 。
-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已於113年12月10日生效,海關為執行該協定「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章」而訂定之通關作業要點亦於同日生效。
- 於第20屆臺加(加拿大)經貿對話會議簽署《臺加優質企業(AEO)相互承認協議》,雙邊優質企業將互惠享有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等便捷通關優惠措施。
檢討通關制度規範,強化業者管理
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由2萬提高至3萬5千元,以合時宜。
精進關務智慧服務,節省作業成本
- 精進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服務,113年新增2項線上申辦作業,並增修19項資料交換服務,擴大跨機關資料交換服務範圍,累計提供1,300餘項便捷服務。
- 113年完成「貨品歸屬稅則查詢系統」上雲;同時完成「海關E申辦服務」移轉至公有雲,提供64項一般進出口、外銷退稅、旅客等各項簡易申辦服務。
執行特別關稅,保護國內產業
- 113年對自特定國家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特定鍍鋅或鋅合金扁軋鋼品、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毛巾、鞋靴、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過氧化苯甲醯、特定鋁箔、陶瓷面磚、浮式平板玻璃及平面印刷用版材11項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共課徵5億2千660萬餘元。
- 公告113年度花生等14種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種類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實施期間自113年1月1日-12月31日。
精進保稅監管,提升營運效能
- 持續精進保稅智慧服務平臺服務功能,整併精簡相關申辦作業,提供9大保稅區226項便捷e化申辦及查詢服務,提升業者便利性,減輕業者遵循成本,優化保稅業務管理。
- 輔導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落實個資安全維護,提升業者個資防護意識。
精進查緝作為,防範非法走私
- 精進風險管理、深化情資交流、優化查緝工具、落實專業培訓及業者監管,並與各查緝機關密切合作,強化社會安全防護網。
- 113年度緝獲私貨案件3萬1,946件,價值約26億4,707萬元;毒品毛重7,878公斤;私菸244萬286包;進出口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案436件; 另於關口查獲槍彈、私酒、農畜產品及活體動物案共1,564件。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
精進法制,強化促參運作體制
- 113年訂定發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招商文件公開閱覽作業要點》,並修正發布BOT、有償BTO、ROT、OT及B(R)OO等民間參與方式之招商文件範本及發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全生命週期作業手冊》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財務評估指引》等行政指導,以利主辦機關參考運用。
- 依112年6月發布之《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完成「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及「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5類公共建設政策評估。
積極行銷輔導,擴大民間參與
- 辦理招商大會媒合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商機,彙整案件76件,釋出商機約1,326億元;辦理第22屆金擘獎,評選政府團隊獎6件、民間團隊獎5件,共11件獲獎,並由該等案件選出創新獎1件及公益獎3件,鼓勵促參案提供高品質公共服務。
- 113年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簽約75件,民間投資金額494億元,加計依其他法令簽約56件,民間投資金額1,094億元,共簽約131件,民間投資金額1,588億元。91-113年累計簽約2,378件,民間投資金額逾2兆4,661億元,為國人提供快速、優質、永續公共建設與服務。
國有財產業務
加強公產管理,提升運用效益
鼓勵各機關於不影響公用用途前提下,活化運用資產與空間。112年度國有公用財產活化收入469.7億元。
活化國有財產,促進產業發展
透過出租、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及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等多元方式,活化運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靈活導入民間資金、創意及技術,發揮地盡其利及推升經濟動能效果。113年度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改良利用等方式活化利用收益53億6,900萬元。
金融面
銀行業務
健全金融制度,強化金融監理體制
完善金融監理法規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並定於114年1月1日起實施,以強化本國銀行之風險管理架構。另為精進銀行內部風險管理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放銀行申請採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計提資本。
健全業務經營
- 為健全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管理與風險控管,要求銀行應落實執行授信5P原則,避免信用資源流入非實質需求,並應依據自身之風險承受度,對整體不動產授信業務進行授信限額及集中度控管,並強化各項貸後管理;另基於風險管理基礎,適度評估增提備抵呆帳,以厚植風險承擔能力,強化經營體質;並配合中央銀行採行之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調高受管制貸款類別於計提資本時所適用之風險權數。針對建築貸款加計不動產業保證占放款及商業本票與公司債保證總額比率超逾平均值較高之銀行,要求銀行提出改善計畫並落實執行;並依《票券金融管理法》之授權,訂定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保證餘額占保證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30%。
- 為因應銀行實務需求及對銀行兼營債券業務計入限額範圍之一致性,於112年7月修正發布《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透過放寬銀行以附賣回條件買入之債券,與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進行背對背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餘額免計入相關限額,可有助銀行於風險妥適控管下,建立更具規模之債券交易部位。
推動金融支付服務發展
- 信用卡業務:截至113年,計有32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總流通卡數約5,858萬張,循環信用餘額約1,163億元,113年全年簽帳金額約4兆6,900億元。
-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截至113年,計有9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0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總使用者約3,065萬人。
- 金融機構行動支付辦理情形:國內金融機構已積極應用新科技推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包括行動信用卡、行動金融卡、行動儲值卡(原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機構實體通路支付服務(O2O),113年交易總金額約為2兆8,647億元。
持續辦理⾦融協助措施
- 配合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19期,在兼顧風險控管下,持續鼓勵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放款,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113年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為10兆3,380億元,較112年12月底放款餘額增加5,716億元。
- 持續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鼓勵本國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原則下,積極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辦理授信。截至113年,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餘額7兆8,975億元,並較112年(7兆2,348億元)增加6,627億元。
- 為因應國際實施經濟實質法案之趨勢,協助臺商辦理國際資金調度,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及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已訂定《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
開放多元金融商品及投資管道
- 為發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金管會受理銀行依《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申請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113年核准1家銀行辦理,截至113年累計核准12家銀行辦理。
- 於113年12月5日發布「鬆綁銀行接受高資產客戶以外幣金融資產質借辦理外幣授信」函令,開放獲准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之銀行得受理高資產客戶以本人持有之外國債券、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外幣計價結構型債券為擔保辦理外幣授信業務。
- 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3條第5項規定之令」,簡化銀行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及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之申請程序。
推動開放銀行
- 為推展我國金融業與科技業者共同合作,並希望推動負責任的創新,採鼓勵業者以自願自律方式分3階段推動,截至113年,第1階段「公開資料查詢」已有27家金融機構及5家第三方服務業者合作,第2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已有18家銀行與1家第三方服務業者參與,共計25個合作案經核准上線。
- 為確保金融機構提供開放銀行服務時,能有一致性作業標準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前已督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各階段所開放資料範圍,完成訂定 (修正)開放銀行之相關自律規範及技術與資安標準。
推動「信託2.0計畫」
自109年9月推動信託2.0計畫,續於111年9月發布「信託2.0第二階段計畫」,並自114年1月起實施「信託業務發展策略藍圖」,鼓勵信託業因應社會經濟發展情形,發展與時俱進的信託服務。截至113年9月,全體信託業辦理安養信託受託資產總額為1,288億元、受益人人數17萬9,786人,相較109年底之435億元及3萬3,620人,呈倍數成長;員工福利信託受託資產總額2,303億元,亦較109年底之1,409億元大幅成長。
驅動金融業培養因應及管理氣候變遷相關風險之能力
- 於110年11月發布《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自111年實施,本國銀行應自112年起,於每年6月底前辦理前一年度氣候風險相關財務揭露。全體本國銀行已於112年6月底,完成首次氣候風險相關財務揭露作業。
- 為落實推動金融業氣候變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全體本國銀行於112年5月底完成首次氣候變遷情境分析作業。
推動銀行業全球布局
持續鼓勵本國銀行於海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截至113年,本國銀行已於海外設立155家分行、21家子行及63家代表人辦事處。其中於亞洲地區設立103家分行、16家子行及55家代表人辦事處;於美洲地區設立30家分行、4家子行及3家代表人辦事處;於大洋洲地區設立13家分行及2家代表人辦事處;於歐洲地區設立8家分行、1家子行及3家代表人辦事處;於非洲地區設立1家分行。
證券暨期貨
建構多元籌資環境、擴大資本市場規模
- 我國已建構上市、上櫃、興櫃及創櫃板等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家數從97年718家,逐年成長至113年1,031家;上櫃家數從97年的539家,逐年成長至113年838家,上市櫃家數均呈現成長趨勢;另113年計有70家(包括創新板6家)公司申請上市(櫃),登錄興櫃家數達83家。
- 113年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電話或實地拜訪國內外公司累計363家次,參與相關單位舉辦之宣傳說明會或自行舉辦說明會共計67場次,擇訂重點產業推動其上市(櫃),建構具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
- 為鼓勵並協助微型、創意企業取得資金,自103年1月創櫃板開板至113年,已有242家微型、創意企業成功籌資8億7,700萬元。為擴大微型創意企業籌資管道,於104年4月開放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讓微型創意企業可透過更方便的網路平臺募集資金。截至113年,已核准8家業者,目前3家開業中,協助3家企業成功籌資1,700萬元。
- 為賡續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建構多元籌資環境,同時配合扶植六大核心戰略及創新產業發展政策,支持創新事業籌資及發展,「臺灣創新板」及興櫃「戰略新板」於110年7月正式開板運作,截至113年,創新板計有22家公司掛牌;另截至112年,戰略新板計有36家公司登錄,且為使多層次資本市場更為簡明,並促進中小企業提早進入資本市場籌資發展,已自113年起與興櫃一般板整併為單一興櫃市場板塊。
持續推動公司治理,營造ESG永續發展
- 為協助企業達成政府2050淨零碳排目標,及鑑於國際間日益關注氣候變遷之相關資訊,112年11月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要求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
- 配合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111年計已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訂《鼓勵投信躍進計畫》核認標準,並發布《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審計委員會解讀審計品質指標指引》、《會計師事務所編製審計品質指標指引》及《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參考指引》。
- 112年3月28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持續擘劃多項措施以協助上市櫃公司達成永續發展目標,提升國際競爭力。
- 為持續提升永續資訊報導品質及可比較性,強化資本市場信賴,於112年8月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規劃上市櫃公司自115會計年度起分三階段適用該揭露準則(自116年起分階段揭露)。
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及證券期貨業資通安全之措施
- 為提升公開發行公司對資通安全之重視,110年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明定公司應於股東會年報敘明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資訊。
- 為提升上市(櫃)公司之資通安全人員配置,落實推動資通安全,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其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命令指派資安長,並設置資安專責單位、主管及人員。截至112年,第一級公司(資本額100億元以上、臺灣50指數成分公司、主要營業係藉電子方式媒介商品所有權移轉或提供服務者等,計118家),及第二級公司(第一級以外最近3年未連續虧損且每股淨值未低於面額,計1,449家),均已依規完成設置資安長及資安人力。
- 透過公司治理評鑑提升上市櫃公司資安風險管理,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資通安全管控指引》,供執行參考。
- 為提升證券期貨各服務事業對於資通安全議題的決策功能,於113年1月4日修正發布《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增訂證券期貨業達一定條件以上者,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安長。截至113年,符合法定條件應設置資安長之33家證券期貨業者(證券商19家;期貨商5家;投信業9家),皆已依規定指派人員擔任資安長職位。
健全股東會管理及股務作業
- 於112年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增訂發生《公司法》第172條之2但書情形經經濟部公告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配套措施、提高董事會決議召開視訊股東會門檻及明訂對數位落差股東應提供之必要替代措施。113年已有110家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以視訊輔助方式召開股東會。
- 為持續強化我國公司治理,便利股東行使選舉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依《公司法》之授權,擴大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之適用範圍,規範自114年1月起,增訂全體興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
- 為配合《電子簽章法》之修正發布,推動我國股務數位化服務,113年10月核准集保結算所建置股務事務e櫃臺(eCounter),以協助發行公司提供股東得採數位簽章方式申辦股東名簿開戶及基本資料變更。
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
- 督導保護機構落實執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持續強化團體訴訟、解任訴訟及代表訴訟功能,以維護投資人權益及促進公司治理,於113年間督導保護機構受理投資人聲請調處案件2件,受理投資人求償登記並提起團體訴訟案件計7件,提起解任訴訟16件,提起代表訴訟(含訴訟參加)7件,及參加上市櫃公司股東會81場,並召開保護投資人及交易人權益座談會共計2場次。
- 積極落實股市監視制度及查核不法交易並強化跨市場監理,113年共計辦理4場不法交易之防制法令宣導說明會,並召開「證券暨期貨跨市場監視研討會議」及3場「不法交易案件審查小組討論會議」。
持續推動證券期貨業發展,提升業務競爭力
持續檢討證券商管理法令,推動證券商發展,擴大證券業務範疇
- 為促進權證市場發展,《證券交易稅條例》已於112年5月公布修正,修正後條文自公布日起6個月施行,爰權證發行人從事權證避險股票證交稅率自112年11月10日起由0.3%調降為0.1%。
- 為因應證券商數位轉型及加強作業委外風險之管理,112年8月發布訂定《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並分別於113年2次修正《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相關問題適用解說問答集,以降低證券商適用疑義。
- 112年11月修正函令,放寬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從4倍放寬至6倍),以利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適用一致性之財務標準。
- 推廣鼓勵投資人使用電子方式委託交易,經統計證券電子式交易成交金額占比自105年平均比重47.52%提升至113年平均比重78.29%。
- 為協助投資人中長期投資股市,提升小額投資之便利性,業推動證券商辦理客戶定期定額方式購買個別股票與ETF。截至113年已有21家證券商承辦此業務;已逾208萬名投資人參與,累積投資金額3,905億餘元,標的商品計有234餘檔ETF與239餘檔股票。
- 為擴大ETN市場規模,並與現有ETF商品有所區隔,開放證券商發行期權策略指數ETN。
- 為開放證券商得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委託,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於113年3月新增《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3款但書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但書規定。
- 為強化洗錢防制作為,健全虛擬資產業監理,訂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並於113年11月30日施行。
檢討修正投信投顧事業及投信基金相關規範,以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與提升投信投顧事業競爭力
- 為因應高資產客群理財服務之需求,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對高資產客戶(財力1億元以上)進行銷售與諮詢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截至113年,已有8家投信投顧事業開辦。
- 為提供投資人多元化金融商品,並拓展資產管理業者之業務動能,於113年12月配合開放主動式ETF及被動式多資產ETF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修正法規,並於113年12月27日同意證交所、櫃買中心及集保結算所相關配套措施之修正規章。
- 為提升基金審查效率及基金市場之健全發展,於113年12月公告委託證交所、櫃買中心及集保結算所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追加募集、申請展延投信基金案件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總代理人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並同意受託單位所訂審查作業規章,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
- 為增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操作彈性,吸引國內外機構法人之資金全權委託國內業者操作,擴大國內資產管理規模,於113年12月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 為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稽核功能以有效發揮自律機制,於113年11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及為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從事利益衝突交易之防範機制,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健全期貨市場發展,開放期貨業務及新商品
- 為提供交易人現行標準化契約外,可自行選擇所需契約規格,113年1月推出《客製化小型臺指期貨契約》,提供到期日客製化服務,以滿足交易人不同交易策略需求。
- 為降低市場系統性風險,強化我國金融體系之韌性,111年7月開辦「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提供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IRS)之結算會員自營交易提交集中結算服務;112年7月起進一步推出新臺幣IRS客戶交易集中結算及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NDF)集中結算服務,並規劃自114年7月1日起,新臺幣IRS實施強制集中結算。
- 113年12月推出「臺灣中型100指數期貨契約」,以提供交易人大型股與中型股輪動時之交易選擇,並使國內指數期貨商品線更趨完整。
- 因應國際政經情勢快速變化造成全球市場波動,交易人透過夜盤調整部位或避險需求殷切,為提供交易人多元化交易選擇及持續吸引外資參與,期貨交易所分別於113年1月及12月將台積電期貨、聯電期貨及元大美債20年ETF期貨納入夜盤交易,其交易時間延長,更具國際市場競爭力。
- 為滿足交易人需求,提供靈活多樣的交易選擇,113年7月推出「微型臺指期貨契約」,提高交易彈性與多元性交易策略。
- 為防範交易人錯誤下單、胖手指及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而產生價格瞬間異常波動,督導期貨交易所建置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其適用範圍除包括該公司所有的股價指數類期貨、股票期貨、商品類期貨、匯率類期貨、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及ETF選擇權外,並於112年擴大適用至黃金選擇權、個股選擇權後,期貨市場所有商品均已納入動態價格定措施。
- 為因應期貨商數位轉型及加強作業委外風險之管理,於112發布訂定《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並於113年3月修正《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問答集》。
推動普惠金融,保障投資安全
- 推動開放證券第1階段之「推動證券期貨業公開資料查詢」,相關服務已於112年6月上線,截至113年計有16家證券期貨業者及3家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SP業者)完成串接。
- 為落實普惠金融,提升自動化投顧服務之監理強度並保障小額投資人權益,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除納入自律規範重要規定,並明定提供該服務者之財務業務條件、內部管理制度或內部控制制度及外部監理規範。
- 為普及投資人退休理財觀念及強化民眾自主投資信心,建置「好好退休準備平臺」,提供多元化商品供民眾選擇,至113年,共有28家投信投顧事業計58檔基金,以及16家壽險業者計4種保單類型等適合退休相關商品。
加速證券期貨市場自由化與國際化
- 推動期貨交易所申請國外主管機關認可為第三國合格集中結算機構(QCCP),積極與各國主管機關洽簽MoU,建立對跨境結算機構之金融監理合作,金管會協助期貨交易所取得歐盟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日本金融廳、澳洲金融監理署及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之QCCP認可,暨英國央行核發暫時性資格,以吸引外資提交部位至期貨交易所集中結算,提升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之連結,並吸取國際結算機構店頭集中結算成功經驗,提供金融機構完善店頭集中結算服務。
- 截至113年,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暨境外華僑、外國自然人及大陸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共累計匯入淨額約2,827億美元;全體外資及陸資總持股占全體上市(櫃)公司總市值比重達43.09%。
- 為強化會計師自律功能,督導會計師公會參考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發布之《國際專業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112年度增訂共計4號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
- 為配合考試院推動國家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電子化,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請領會計師證書時應檢具其列印本;及為完善我國留才環境,將居留證做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執業登記時應備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得以居留證為之,於112年12月修正《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 持續參與國際證券管理組織(IOSCO)等國際組織相關會議(含實體及視訊)會議,並赴港出席第16屆臺港證券監理機關加強聯繫與合作會議,強化與外國證券主管機關之交流與合作。
- 113年4月與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在臺灣共同舉辦「SEC區域交流訓練計畫」。
- 113年10月與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在臺灣共同舉辦「2024國際金融監理新趨勢研討會」。
保險業務
健全保險市場,促進業務創新及商品多元化
保險業務結合金融科技發展
- 壽險公會建置之「保險業保全/理賠聯盟鏈」,提供消費者更為便捷安全之使用服務。截至113年,保全聯盟鏈有20家壽險公司及3家產險公司參與、理賠聯盟鏈有21家壽險公司及4家產險公司參與。
- 逐步放寬得辦理電子商務之業務範圍,截至113年,已核准36家保險業(產險公司16家、壽險公司20家)辦理網路投保業務,113年10月並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增列「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電子化授權系統(eDDA平台)可做為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投保之繳費作業及身份輔助驗證機制、放寬網路投保之投資型年金保險規範,並擴大網路保險服務事項範圍等。
- 為鼓勵保險業創新發展,於113年7月修正《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開放保經代公司亦得與異業合作推廣保險商品外,並新增得與異業合作辦理之業務項目。
- 鼓勵保險業推動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機制。截至113年壽險公司已全數加入壽險公會「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臺—電子保單存證」,另有17家產險公司與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簽訂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平臺資訊服務契約。
開發多元保險商品
- 為提供民眾更簡易、實惠之保障型保險商品及投保管道,建置「保障型保險商品平臺」,民眾自110年9月起可從該平臺連結至特定保險公司保障型保險商品之專屬網頁並完成網路投保,到113年共有16家壽險公司參與,提供定期壽險、重大疾病健康保險、小額終老保險及微型保險等4類保障型保險商品。
- 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5+2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並衡酌保險業投資國內、外基礎建設風險係數之衡平性,及依照基金投資標的之性質,於112年12月修正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及創投基金之風險係數,基金100%投資國內公共建設者,適用風險係數10.18%;同時投資國內公共建設、5+2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者,適用風險係數17.25%。另國內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區域包含國外者,應加計匯率風險6.61%。另為配合政府政策,113年再修正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及創業投資事業100%投資公共建設者,將所適用之風險係數降至1.28%。
- 為引導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113年9月發布解釋令,明定保險業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其投資架構涉有資金貸與情形之相關管理機制,俾利業者遵循。
- 厚實保險業者資本結構及提升籌資彈性,113年修正發布《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放寬保險業得設立外籌資事業於國外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及保險業發行10年期以上之長期公司債,得為自然人之關係人持有。
- 113年5月17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增加保險業國外籌資管道、放寬保險業得投資已取得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格函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所募集之國外私募基金,以及在不增加保險業之國外投資額度下,為引導業者強化資本結構以完成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接軌,增訂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之配套措施。
- 113年備查產、壽險公會修正之《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強化保險公司於保險商品銷售前對巨災風險之辨識及風險管理機制。
- 為確保我國保險業者穩健經營,維護保戶權益,並使新契約之準備金負債能適當反映市場利率,已完成人身保險商品各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利之檢討。美元、新臺幣、歐元、澳幣及人民幣保單各負債存續期間利率,均維持與現行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一致,並自114年1月起適用。
- 為協助我國保險業強化風險之辨識、評估,以及管理能力,並厚植面對未來各種風險所需之韌性,於113年9月舉辦「2024年保險業風險管理(ERM)趨勢論壇」。
- 因應淨零碳排目標,鼓勵推動低碳永續綠色運輸,《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及新修正《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
推動保險業接軌IFRS17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 為督促壽險業逐步接軌IFRS17等國際規範及強化準備金,已要求壽險業者自101年度起每年應依指定條件進行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逐年強化評估條件。
- 除個案輔導業者接軌相關問題及研議接軌涉法規修正之監理議外,並督導保發中心辦理相關準備工作。另舉辦「保險業接軌國際會計制度IFRS17研討會」,以協助業者順利接軌IFRS17。
- 因應我國於115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FRS17),為利業者順利接軌IFRS17,於112年11月修正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於113年3月前修正相關令釋。
- 為接軌國際清償能力制度,以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健全公司經營、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並提升我國保險業國際競爭力,訂定6年計畫分3階段進行,包括第1階段在地試算期(109-110年)、第2階段平行測試期(111-113年)與第3階段準備期(114年),並與IFRS17同步於115年實施。
- 為協助我國保險業穩步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已分別於112年7月、11月、113年4月及12月,宣布市場風險-股票、不動產及公共建設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IFRS17利率轉換措施、利率風險過渡措施與淨資產過渡措施、新興風險與非違約利差風險之過渡性措施、保險風險與利率風險在地化壓力情境,以及差異化管理措施。
- 為利保險業於115年順利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配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於112年12月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訂定115年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採用之各種準備金提存方式及財務報表表達方式;另於同日修正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財務概況揭露資料及應提存之準備金項目。
- 113年7月8日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8項有關人身保險業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之解釋令,以因應接軌IFRS17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引導人身保險業商品結構轉型,鼓勵人身保險業銷售合約服務邊際(CSM)較高之保險商品,並能兼顧整體新契約對資本的貢獻。
- 為確保保險業精算簽證報告正確性及品質,於113年12月訂定113年度產、壽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113年9月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增訂外匯準備金新制,協助壽險業者提升匯率風險管理彈性及強化清償能力及健全財務體質。
- 為強化保險業關於氣候變遷相關資訊之揭露,及配合112年3月發布「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 ,於113年4月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附表正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格式,並增訂保險業應揭露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檢討保險商品管理規範,強化風險管理
- 113年6月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並訂定同準則第24條解釋令,以因應接軌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後之制度銜接。
- 配合保險負債評價接軌IFRS17將以現時資訊計算公允價值,113年1月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訂定接軌後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相關令釋,做為保險商品設計之依循。
推動保險業區域及全球布局
- 為鼓勵金融業亞洲布局,積極培訓國際人才、進行國際監理合作及建置資料庫等。截至113年,於大陸地區共參股2家產險、5家壽險、1家保險集團、1家保險經紀人公司、2家保險代理人公司及設立6處辦事處,於港澳地區共設立1家子公司、1處辦事處及投資1家控股公司;赴東南亞地區設立5處辦事處、4家子公司、1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參股1家產險、1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及投資2家銀行及1家控股公司;另於東北亞參股1家壽險公司及設立2處辦事處。
- 參與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各層級會議,並參加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AFIR)、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轄下「保險暨私人年金委員會(IPPC)」及各國保險監理官會議等活動,掌握國際保險監理趨勢,與各國保險監理機關及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及交流。
強化消費者認識保險商品及消費者權益保護
- 為強化保險業對招攬及核保相關法令修正及對人身保險商品及理賠實務之瞭解之瞭解,113年舉辦「保險業招攬及核保制度座談會」及「人身保險理賠制度研討會」。
- 為強化保險業務員之法規遵循知能,保險業務員自110年起,每年必修6小時法令遵循課程,如未完成相關課程,將被撤銷登錄資格,金管會並督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開設相關課程,113年底該中心已製作完成36單元法遵訓練課程。
- 為持續推廣微型保險,擴大納保對象,113年2月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擴大微型保險範圍,於原訂微型保險範圍外,再增訂「經主管機關同意試辦或試辦成功正式開辦之保險」,賦予業者以試辦方式辦理微型保險業務之彈性,以因應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多元基本保險保障需求。另為鼓勵保險業申請微型保險業務試辦,113年度保險業配合政策推動各項業務得獎業者頒獎典禮亦有頒發試辦業務獎。
- 113年6月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及配合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強化分紅保單之管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為強化保險業對於業務員挪用客戶款項之內部控管機制,避免發生業務員挪用保費情事,113年7月修正《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及《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等規定,針對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自動扣繳保費之保件,要求壽險業提供保戶之收據應直接寄送保戶收執,不得交由業務員轉送保戶,且壽險業務員不得代收以現金繳納之保險費,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為促進保險業者與身心障礙消費者溝通,以提升身心障礙者保險權益,113年計舉辦2場座談會。
- 為利身心障礙者更易取得友善金融措施相關資訊,金管會已督促保險公司於官方網站設置「無障礙金融友善服務專區」,目前產、壽險公會及保險業者(無自然人客戶或無提供個人保險服務之業者除外)皆取得A等級(含)以上之無障礙認證標章。
- 為使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落實損害填補原則,113年6月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及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理賠應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採收據正本理賠),自113年7月起實施。
- 辦理健康保險相關經驗發生率之研究,持續以全民健康保險經驗資料為基礎,進行不同疾病之經驗發生率統計研究。113年已發表《癌症治療經驗統計研究 》、《牙科處置及手術經驗統計研究 》、《三高患者醫療經驗統計研究 》、《肝癌經驗統計研究 》、《乳癌經驗統計研究 》、《住院相關統計研究 》、《骨折發生率經驗統計研究 》等研究成果。
- 因應住宅地震保險有效保單持續增加,於113年3月修正發布《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將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之總承擔限額自1千億元提高為1,200億元,以保障保戶權益。
檢查業務
強化金融檢查作業,提升檢查效能
- 辦理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一般及專案檢查,並受農業部之委託,辦理農業金融機構之檢查業務,113年辦理一般檢查124家次、專案檢查122家次及受託檢查115家次。
- 賡續實施差異化檢查機制,綜合運用實地檢查結果及申報資料,並考量金融機構之守法性及財務狀況等例外管理事項,依其風險高低決定檢查週期,目前已實施差異化檢查機制之業別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含海外分子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票券公司、保險業及農漁會信用部等。
- 針對所轄金融機構篩選特定業務及項目,加強辦理專案檢查,與週期性一般檢查相輔相成,引導金融機構健全經營。
- 因應國內外資安關注議題,持續將金融業資訊安全列為檢查重點,並依金融業務發展現況,加強對運用新興科技服務之查核,以提升數位金融服務交易安全。
- 為強化表報稽核效能,綜合運用金融機構申報資料,深入分析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保險等8個金融業別及個別金融機構之財業務狀況變化,定期產出分析報告提供金管會各業務局日常監理及檢查局辦理檢查參考。
- 檢查報告檢查意見改善追蹤控管機制,依檢查意見嚴重程度及重要性區分為一般/重大缺失,分別定期要求金融機構填報檢查意見改善情形,且對函報檢查意見多次未改善者,採取導正措施。
- 為提升金融業內部控制第三道防線內部稽核之功能,已依據行業特性及參酌檢查發現缺失,適時增(修)訂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保險業、票券公司及信用合作社等業別稽核工作考核要點,定期對該等業別辦理內稽工作考核。
- 113年計辦理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保險業、信用合作社、證券商及證券投資信託業等6場內部稽核座談會,俾利完備其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發揮自律導正之功能。
- 於網站揭露檢查業務資訊並適時更新內容,讓金融機構瞭解主管機關關切之重點,自我檢視,達到自律之效果。
- 建置「金檢學堂」網頁,搭配檢查手冊、檢查重點、主要檢查缺失及檢查案例分享,編撰數位課程教材,並配合金融法規之修訂及檢查實務,定期檢討「金檢學堂」數位學習課程教材。
加強溝通聯繫機制
- 與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署、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召開「金融監理聯繫小組」會議,充分協調與溝通,以利金融市場穩定發展。
- 與農業金融署召開「檢查局受託檢查農業金融機構相關事宜」會議,針對受託檢查農業金融機構計畫及檢查重點等議題充分溝通。
- 就檢查法規適用疑義,與受檢機構充分協調溝通,視需要開會研商討論之溝通機制,以做為金檢依據,俾利金融監理更臻完善。因應虛擬資產服務商新興產業崛起,檢查局已於113年起增訂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VASP)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檢查手冊,並將虛擬資產服務商新增列入年度檢查實施對象及公布年度檢查重點,以加強對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之查核。
- 持續推動金融檢查作業科技化,運用資料庫軟體(Access)及稽核軟體(Arbutus Analyzer),統整分析金融機構金融交易相關資料,提升金融檢查效能。
推動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為提升金融機構風險辨識及評估能力,使其內部稽核聚焦於重要風險並強化查核深度,積極推動本國銀行及本國保險業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截至113年,已核准22家本國銀行及2家保險公司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加強金融犯罪懲處,維護金融紀律
- 依據《法務部遴派檢察官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兼辦事務要點》,協調法務部調派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駐會,對金管會查出疑似金融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或其他蒐證協助。另定期與法務部召開「工作聯繫會報」,檢討金融不法案件查核與偵辦模式,提升金融犯罪之蒐證時效,以有效打擊金融犯罪。
- 參與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以加強與司法機關之協調聯繫。
- 建立金管會會評估各金融機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方法論,並訂定檢查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差異化檢查原則及作業程序,定期更新各金融機構年度洗錢及資恐風險圖像,加強對高風險機構檢查,落實以風險基礎原則進行監理及檢查。
推動數位監理申報機制
- 為強化金融監理科技應用,提升監理資料蒐集、處理、分析等作業之自動化、即時性及智慧化,建置「票券金融公司數位監理申報暨分析系統」,辦理票券金融公司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業等相關事宜,業於111年7月起正式採行單軌申報作業,並持續再就精進場外監控重點、強化平臺系統資料蒐集及研擬客製化管理性工作底稿等三方面予以加強,有效提升監理效能。
- 為符合國際監理申報發展趨勢,113年6月13日公告委託聯徵中心協助建置銀行業授信風險分析系統,及循序分階段推動銀行監理資料數位申報暨分析平台建置作業,以提升監理資訊分析效能。
推動金融教育宣導,強化金融知識普及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減少金融消費糾紛以及預防金融犯罪,自95年起執行每期3年之「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刻正推動第七期推動計畫(113-115年) ,透過多元宣導管道及整合資源,公私協力將金融知識推廣至不同區域及對象,深化我國金融教育質量且更具包容性,以整體提升國民金融素養。
推動綠色及轉型金融,協助我國淨零碳排與永續發展
為積極推動綠色金融成為我國淨零轉型的助力,並響應國際轉型金融趨勢,擴大金融支持面向與力度,自106年持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並於113年10月接續發布「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涵蓋資金、資料、揭露、培力、生態及提升國際影響力等面向,重要措施及成果如下:
鼓勵金融機構對永續發展領域辦理投、融資
- 自111年4月起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放款對象包括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截至113年,本國銀行對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放款餘額達3兆318億元,較112年2兆7,077億元增加3,241億元。
- 持續促請有綠能貸款經驗之本國銀行(含外銀在臺子行)或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積極合作辦理聯貸,並鼓勵其他銀行參與聯貸,促進銀行資金運用與經驗學習。截至113年,銀行業已完成簽約之離岸風電在地資金融資額度約4,504億元。
- 截至113年,已核准保險業資金投資再生能源電廠之總金額約567億元。另保險業參貸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累計金額合計為408億元。
發展我國永續發展債券市場
我國綠色債券市場自106年第2季建置,並於110年5月將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債券及可持續發展債券,整合為永續發展債券專板,111年7月並將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納入。截至113年,累計已發行238檔永續發展債券,發行總額合計6,811億元(其中綠色債券152檔,4,735億元;可持續發展債券47檔,1,211億元;社會責任債券33檔,706億元;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6檔,159億元)。
鼓勵業者發展永續金融商品
- 持續鼓勵投信事業發行或管理以投資國內並以環保(綠色)、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為主題之基金(含ETF)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截至113年,國內投信事業已發行52檔有關ESG、公司治理及綠色等相關主題之基金,規模約8,576億元。
- 持續鼓勵保險業者積極參與綠色保險,截至113年9月底,離岸風電保險保費收入累計141億元,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累計11億4千萬元。
促進ESG相關資訊之整合
為因應氣候變遷,金融機構需要取得氣候變遷及企業ESG相關資訊,以辨識其可能面臨之實體或轉型風險,並導引企業淨零轉型,政府業蒐集與整合ESG及氣候實體風險相關資料,並於113年1月完成建置金融業氣候實體風險資訊平臺,協助金融機構能進行氣候風險管理。
提升金融業培養因應及管理氣候變遷相關風險之能力
持續推動金融業氣候變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112年已推動本國銀行及保險業辦理氣候變遷情境分析,並持續精進情境分析模組。
與國際接軌並持續推廣永續理念
為協助企業及金融業釐清永續活動之範圍,以共同語言溝通及避免漂綠情形發生,於111年12月與環保署、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共同發布《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並於113年12月與前開部會及農業部共同發布第二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及《轉型計畫建議涵蓋事項》,以做為金融業及投資人篩選投融資標的,及企業永續轉型之參考。113年計有21家本國銀行及1家金融控股公司簽署《赤道原則》。
建立金融科技實驗機制,鼓勵創新發展
完備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法制
- 為發展金融科技,鼓勵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下稱實驗條例)於107年1月公布施行,後續並發布實驗條例之6項授權子法,包括《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民事爭議處理收費辦法》、《申請人應接受評議決定之額度》、《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協助辦法》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等。截至113年,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計17件,包含已核准9件、審查中1件、否准2件、業者自行撤回5件。
- 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暨執行創新實驗機制等政策任務,於107年成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為進一步因應金融科技創新及市場發展等業務需求,並於114年1月1日成立「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承接「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所負責金融科技相關業務,持續提供多元諮詢輔導管道及協助措施。
配套推出金融業務試辦機制
為鼓勵金融業者持續創新拓展金融商品及服務,發布《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證券期貨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推出銀行、保險及證券期貨三業金融科技創新業務試辦機制。嗣後為使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具有一致性的規範,於113年10月29日發布「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放寬金融業之業務試辦範圍,以提升金融市場整體發展效益。截至113年,計受理107件申請案,核准92件(21件銀行、65件保險及6件證券期貨業務試辦),3件審查中,8件業者自行撤回、4件否准及逕予開辦。
發布《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
為持續精進發展金融科技,於112年8月發布《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期透過「優化金融科技法制與政策」、「深化輔導資源及人才培育」、「推廣金融科技技術與應用」,以及「提升金融包容性及數位金融普及」4大面向,以實現更具包容性、公平性、永續性及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科技生態環境。已發布《金融業運用AI指引》、《金融業數位身分驗證指引》、舉辦個資保護系列講座或工作坊、成立資料共享實作工作平臺、推動創新園區進階方案(包含補助上市櫃及投資人媒合)、推出主題式金融科技培訓課程、辦理綠色(永續)金融科技競賽、開放法人股東3人以上之法人線上開戶、推動金融教育數位體驗課程及強化金融機構線上服務措施等事項。
設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為發揮群聚效應,國內第一個金融科技專屬的共創實體生態環境—「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FinTechSpace」於107年9月啟用,提供新創公司初期營運資源,同時與產學研合作,加強國際鏈結,拓展商機。截至113年重要成效:
- 諮詢輔導及協助服務:創新處協助創新實驗申請者準備申請案及諮詢相關法令,讓有意願申請實驗者,先諮詢有無申請實驗之必要,並經該處輔導後再送件,以提高申請案件審查之效率。
- 數位沙盒技術實證聚焦產業趨勢及需求,透過PoC實證激發創新能量,促成近30案產創多元合作及商轉落地;另亦推動「數位沙盒校園實證基地」,與北、中、南共7所大學院校合作,培育金融科技實證人才。
- 在國際新創資源交換方面,已與17家國際合作夥伴簽署MOU,含5家駐臺外館(英、澳、波、法、加)以及12家公協會或加速器(星、法、日、泰、以、馬、巴林),協助新創團隊拓展海外市場,提高臺灣金融發展的國際能見度。
舉辦臺北金融科技展/論壇
每年「FinTech Taipei 2024 臺北金融科技展」共計204家參展、總攤位數403攤,邀請來自12個國家、64位國內外產官學研等專家演講、座談,累計參與民眾逾3萬2千人次,另外也邀請到近百家的國內外新創,共襄盛舉,透過多元議題分享與交流。
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為推動臺灣金融與經濟發展,並發揮臺灣具有國際競爭力產業、龐大民間財富與豐沛投資動能等三大優勢,計畫打造以「留財為主引資為輔」、「投資臺灣支持產業發展」具有臺灣特色之資產管理中心,重要成果如下:
- 鬆綁法規,調整市場:截至113年已完成發布12個法規函令。
- 開放多元化商品:因應國際趨勢及政策推動方向,開放主動式ETF及被動式多資產ETF,拓展資產管理業者之業務動能,並提供投資人多元化之投資商品。
- 跨境股市雙掛牌:優先推動臺日跨境 ETF相互掛牌,已公告日本為我國承認之境外ETF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預計114年第3季完成首檔台日跨境ETF掛牌,提供投資人更多元商品選擇。另截至114年1月,已有2檔ETF的DR在泰國證交所掛牌
- 建置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與高雄市政府共同推動資產管理專區,並做為後續其他城市推動之示範區。將提供國人境內外資產管理一站式服務,藉此專區設置吸引海內外資金、高階資產管理人才並增加地方金融就業機會。已有16家銀行與高雄市簽署合作意向書。
- 成立資本市場服務團隊:組成公建證券化專案團隊,協助政府部門針對具商品化特性之公共建設項目,進行評估與規劃,輔導協助政府發行相關投資標的,供保險業與全民投資,促進我國經濟的永續發展。
- 推動財富管理促進計畫:放寬銀行發行結構型金融債券銷售對象及銀行申請高資產業務之資格條件,增加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之市場參與者及推進銀行管理資產規模,並提升我國銀行業者研發設計金融商品能力,提供更多元化之商品及服務,持續推動整體產業之發展。
- 鬆綁投信投顧業全權委託投資限制:放寬投信投顧業全權委託帳戶投資規定,以增加投信投顧業投資操作彈性,吸引國內外機構法人資金全權委託國內業者操作,擴大國內資產管理規模。
金融支援產業,拓展新南向商機
規劃多重資金管道,提供產業新南向之金融支援
- 中國輸出入銀行(下稱輸銀)增加融資、保證及保險:輸銀將加強與相關產業公會及協會合作辦理業務座談會,持續與其他經貿單位深化合作,加強對廠商之金融支援。另藉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成立之基礎建設及整廠輸出之海外協助平臺,辦理強化基礎建設及整廠輸出之金融支援。
- 鼓勵國銀對國內企業或當地臺商提供授信:已訂定獎勵措施,鼓勵國銀對國內企業及當地臺商提供投資新南向目標國家,或拓展業務所需資金。113年底授信總餘額1兆8,204億元,較112年底1兆5,855億元增加2,349億元。
- 協助國銀於新南向國家增設據點:配合臺商對各國投資及貿易需求,賡續核准我國金融機構赴海外設立據點、併購或參股投資;持續與各國金融監理機關交流與合作,強化國際監理合作,協助我國金融機構申設據點。截至113年,國銀累計於新南向國家共設有332處據點,113年新增1處。
落實金融消費評議機制,解決金融消費爭議
辦理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評核
辦理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113年度業完成36家銀行、9家大型綜合證券商、21家小型專營證券商、13家期貨商、21家壽險公司及19家產險公司之評核。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在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方面,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間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中心113年度計受理評議案件5,639件,已結案件中於3個月內結案之件數比率為99%。
建置「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臺」
為建置安全與發展並進的金融市場,於113年7月啟動「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臺」,下設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及科技創新4個工作小組,由學界及業界委員提出建議,金管會迅速研議、回應,發揮市場溫度計效果。
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強化金融資安聯防體系
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
為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能力,達成安全、便利、營運不中斷目標,109年8月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於111年12月再推出「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做為各金融機構及公會檢討資安策略、管理制度及防護技術等遵循的指引,以3年為期分階段推動,分別從強化主管機關資安監理、深化金融機構資安治理、精實金融機構資安作業韌性、發揮資安聯防功能等四個面向切入,提出40項資安措施。截至113年,已有75家重要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多數本國銀行及保險業者取得國際資安管理標準驗證,113年度並開辦109堂資安課程(受訓人數逾3,593人)。
強化金融資安聯防體系
- 為強化金融市場資訊安全,達到資安早期預警、聯防及應變之目的,106年12月成立「金融資安資訊分析及分享中心」(F-ISAC),蒐集研析國內外金融資安情資,適時發布弱點公告、威脅警訊及因應資安威脅之防護建議等,並提供資安技術諮詢及訓練研討會等服務,截至113年,累計發布資安情資2,591則。所管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期貨等主要金融機構已全數加入F-ISAC,目前會員數計有329家。
- 另配合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分別於108年度及109年度建置金融電腦緊急應變小組(F-CERT)及金融資安監控中心(F-SOC)平臺,並訂定監控規則,提供金融機構據以調整設定事件單之觸發及傳送規則,促進金融產業聯防及降低資安事件危害,截至113年,共有62家金融機構參與聯防SOC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