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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財政金融措施

日期:113/03/28
資料來源: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面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後振興及紓困業務

全民普發現金,與民分享經濟成果

為加速疫後復甦,維繫經濟成長動能,並將經濟成長果實與全民分享,辦理全民普發現金6千元。截至112年止,領取比率99.7%,普發現金政策普遍受民眾高度肯定。

推動中小企業千億振興融資方案

因應疫後國際政經變局之衝擊,督導8家公股銀行共同推出「中小企業千億振興融資方案」,以自有資金提供貸款總額度6千億元,支援微型及新創事業、中小企業之疫後振興資金需求。截至112年,已核貸2,575.73億元、2萬9,886戶,其中微型及新創企業承作戶數1萬5,131戶(50.63%)超逾半數,符合金融支援小微企業疫後振興之政策目標。

公股銀行提供紓困貸款

督導公股銀行配合各部會所定紓困振興辦法,持續推動並強化相關紓困貸款配套措施,亦提供自辦紓困專案貸款及既有貸款寬緩措施,協助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企業或個人度過難關。截至112年,公股銀行核准紓困貸款達41萬7,373戶,4兆7,635億餘元。

提供稅務協助措施

  • 稅義務人受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截至112年6月,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繳納3萬7,784件,稅額378.39億元;核准分期繳納7萬7,784件,稅額1,367.03億元。
  • 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及各縣市衛生局(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之家用快篩試劑徵免營業稅規定。
  • 營利事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核准免辦暫繳家數5.1萬家,稅額1,980.56億元,有助減輕營利事業資金調度壓力。
  • 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得於COVID-19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累計以30萬元為限),以利資金運用。截至112年6月,核准7,348家,退稅金額14.56億元。
  • 各地區國稅局針對受疫情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之查定課徵營業人,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視其營業情形覈實調降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最低可免繳營業稅,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截至112年,調減48.3餘萬家營業人,調減營業稅稅額8.7億元。
  • 各地方稅稽徵機關針對受疫情影響致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之營利事業、無營業或營業收入減少之查定課徵娛樂業,及向交通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主動辦理及受理申請調減房屋稅、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截至112年6月,核定減徵房屋稅3萬4,209件,減徵稅額6.98億元;核定減徵娛樂稅3萬8,378家,減徵稅額5.95億元;核定減徵使用牌照稅車輛62萬2,509輛,減徵稅額39.51億元。
  • 核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案件,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年9月22日前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截至112年9月22日,受理申請4,634件,核准4,570件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稅額967萬餘元。

協助促參案租金減免或緩繳,延長興建、營運期間

賡續協助促參案主辦機關辦理土地租金、權利金之減免或緩繳,以及興建、營運期間之停止計算或延長。截至112年,協助31個機關辦理促參案紓困390件,減免或緩繳租金及權利金約130.45億元,145件同意延長投資契約。

國庫業務

積極開源節流,健全國家財政

受惠稅課收入優於預期,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審定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4,002億元,歲入歲出賸餘達4,993億元,原編債務舉借數439億元,全數未舉借,更於原編列債務還本960億元外,增加還本540億元,合計實質還本1,500億元,有助蓄積財政能量,維持財政穩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及歲入歲出賸餘院編決算數,俟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4月公布後更新)

精進債務管理,控管債務比率

111年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院編決算數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比率為29.34%(實際數比率為28.23%),仍在《公共債務法》規定之40.6%存量債限範圍內。(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及債務比率院編決算數,俟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4月公布後更新)

精進菸酒查緝及產業輔導,維護產銷秩序及消費安全

持續檢討修正「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統合邊境及市面查緝機關人力及資源,加強查緝走私菸品,112年度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下,查獲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3,494件,查獲違法菸類1,747.96萬包、酒類51.22萬公升,市價約8.59億元。

為扶植優質酒類認證業者穩健發展,函頒「優質認證酒類產業發展方案」112-114年計畫,藉公私協力跨域合作,並促成相關產業與優質製酒業者運用異業結盟方式,建構更臻完善之臺灣優質酒類產業環境。

強化公股股權管理,提升經營績效

持續強化公股股權管理,並督促公股事業強化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提升財務效能及經營績效,增進國庫收益;同時將持續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金融政策,強化國家金融體系穩定。

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提升地方財政自主

為提升地方財政自主,促進區域平衡發展,通盤檢討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劃分,將綜合考量中央、地方財政情勢變化,蒐集各界意見,審慎評估。在完成修法前,業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搭配一般性補助款挹注地方財源,協助地方政府基本施政所需。

發行公益彩券,挹注社會福利財源

公益彩券自88年發行以來,截至112年,創造約5,921億元公益盈餘,分配予衛生福利部約2,656億元、中央健康保險署296億餘元及地方政府約2,969億元;對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及各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財源挹注多所助益。

賦稅業務

推動賦稅合理,優化稅制環境

  •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自113年1月1日起,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擴大及調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為落實居住政策,減輕弱勢租屋族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得在18萬元限額內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並增訂排富規定,使政府資源有效利用。
  • 為鼓勵生育,減輕所有育兒家庭租稅負擔,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由5歲以下擴大至6歲以下(每名子女可扣除7次),且扣除額度由每人12萬元提高為第1名子女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22.5萬元,並刪除排富規定。
  • 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7條,明定其他菸品按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應徵菸酒稅額,從高課徵,維護租稅公平及國民健康。
  • 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117年11月9日止,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證券交易稅稅率由3‰調降為1‰,以降低權證發行人調節避險部位成本,提升造市品質,促進權證市場發展。
  • 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114年6月14日止,賡續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達成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政策目標。
  • 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就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4.8%,採全數累進課徵房屋稅;另酌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以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
  • 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營利事業或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課稅,以防杜其藉於低稅負租稅管轄區成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嗣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及22日修正發布前開制度之適用辦法,使CFC制度順利運作。
  • 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定明貨物稅條例所稱「產製」定義,及修正免稅及已稅車輛依規定應補徵稅額者之未折減餘額計算方式,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 修正發布《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名稱並修正為《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刪除汽車冷暖氣機用之冷媒壓縮機折算課徵貨物稅規定,及增訂專供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免課徵貨物稅相關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 修正發布《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銷售屬金融法規規定應經許可之出版品收入,納為專屬本業收入,其營業稅稅率由5%降至2%;增訂銀行業辦理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營業稅稅率為5%。
  • 訂定發布《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明定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之條件、範圍、避險必要範圍之認定基準與內部控管及其他相關事項,以確保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交易按1‰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必要性及合宜性。
  • 公告《水硬性混合水泥與墁砌水泥(以下合稱二類水泥)減碳認定基準及貨物稅應徵稅額級距表》,自113年1月1日起調減符合減碳認定基準之二類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以鼓勵廠商生產低碳水泥,達成減碳及廢物再利用之雙重效益。
  • 公告調高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至20.2萬元,預估受益戶數235萬戶,減稅利益189億元,民眾於113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 公告調高112年度營利事業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基本所得額金額至60萬元,113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估計稅收影響數為4,500萬元。
  • 公告調高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至9.7萬元、標準扣除額至13.1萬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至21.8萬元、調高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與課稅級距金額,預估受益戶數662萬戶,增加可支配所得175億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 公告調高113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與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至750萬元;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至3,740萬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
  • 公告調高113年發生繼承案件適用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稅收影響數約6.3億元。
  • 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發布令釋,自112年1月1日起,調高企業及執行業務者之員工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增為3千元,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減輕員工租稅負擔。

機動調降稅率,穩定民生物價

  • 行政院核定自110年12月1日起機動調降汽、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每公升分別調降1元,自111年2月7日-113年3月31日,每公升分別調降2元、1.5元,降幅29.3%、37.6%;自110年12月1日-113年3月31日,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由每公噸320元調降為160元,降幅50%。
  • 行政院核定自111年2月7日-113年3月31日機動調降進口黃豆、小麥及玉米營業稅100%。
  • 行政院核定自110年12月1日-113年3月31日,機動調降牛肉16項貨品關稅稅率,由每公斤10元調降至5元,降幅50%;小麥2項貨品關稅稅率,由6.5%調降為免稅,降幅100%。自111年2月7日-113年3月31日,機動調降烘焙用奶粉關稅稅率,由10%調降至5%;奶油稅率由5%調降至2.5%;無水奶油稅率由8%調降至4%,降幅均為50%。

加強各稅稽徵,維護租稅公平

為維護租稅公平,依各稅特性及因應社會新型態逃漏情形,選定8項具指標作用及較易逃漏稅情形,列重點查核項目,交付稅捐稽徵機關加強查核,112年度補徵稅額及估計罰鍰565億餘元。

提升稅務服務,簡政便民措施

  •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試辦附件上傳服務,共13.2萬申報戶使用,全部上傳檔案數共29.8萬筆;手機報稅新增開放現金繳稅及提供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功能,滿足民眾多元繳稅需求。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手機報稅件數為164.6萬件,較上年度增加39.1萬件,成長率達31%。
  • 自1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發揮跨域整合金融遺產資料之效益,便利遺產稅申報。截至112年,申請案件約19.1萬件,符合試算條件案件約占65%。

強化財稅系統防護,維護資料安全

為強化所保管納稅人財產、所得及營業等機敏稅務資料安全性,對網路實體作業環境採取內、外網實體隔離,並建置多層次資安防禦等防護機制,以有效阻絕駭客攻擊及滲透入侵。在人員管理方面,依職權分層授與不同權限等資安防護機制,從內部有效防堵人員可能之風險。成立資安健檢及數位鑑識團隊,協助辦理財稅系統弱點掃描、滲透測試及資安健診作業,以加強安全防護。

推動雲端發票,落實節能減碳

賡續推動雲端發票政策,112年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共開出1,090萬組,鼓勵民眾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提升雲端發票使用率。截至112年,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總家數逾54萬家,112年度開立電子發票總張數922,145萬張。

國際財政業務

積極洽簽租稅協定,提升國際競爭力

  • 積極配合國家經貿策略,推動與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歐盟會員國、印太地區國家及與我國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地區)洽簽租稅協定,完善我國租稅協定網絡,提升我國企業對外競爭力及我國投資環境吸引力,截至112年,生效之全面性租稅協定35個。
  • 推動與我國協定夥伴國執行稅務用途資訊(包括金融帳戶資訊、國別報告)自動交換,維護稅務資訊透明與租稅公平,善盡國際義務,避免列入國際組織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112年與日本、澳大利亞及英國執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與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及瑞士執行國別報告交換。

深化國際合作,提升國際能見度

  • 參與亞太經濟合作(APEC)財長程序;亞洲開發銀行(ADB)及中美洲銀行(CABEI)等多邊開發銀行理事會年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國際財政協會(IFA)等國際組織舉辦財稅議題會議,掌握國際財金、租稅政策發展趨勢及脈動,分享我國稅制稅政經驗,提升國際能見度。
  • 舉辦APEC「後疫情時代運用新科技於稅務行政」視訊工作坊,與APEC經濟體及國際組織分享交流稅務行政數位轉型政策與實務經驗,深化我國國際參與及推展國際財稅交流。
  • 依臺帛(帛琉)財政合作協定組團前往協助帛琉商品及服務稅導入之能力建構,並於我國舉辦首次雙邊財長會議,就多面向財政稅務議題進行交流,推動實質財政外交。

積極洽簽關務協定,便捷安全通關

推動與重要貿易夥伴國家洽簽關務互助協定及貨物暫准通關證協定,派員參與國際關務會議及雙邊經貿諮商會談,加強與各國海關合作,促進跨境貿易便捷與安全,增進雙邊商務往來及文化交流。截至112年,生效之關務互助協定(議)12個、貨物暫准通關證協定適用國家44個。

關務業務

強化關務合作,增進關務交流

  • 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採行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2022年版,確保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分類與國際接軌;修正調降原產自史瓦帝尼46項貨品第2欄關稅稅率至免稅,擴大與史國經貿交流及合作商機。
  • 訂定《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通關作業要點》,並自《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生效之日生效透過法規鬆綁,雙方互惠享受便捷通關措施。
  • 與瓜地馬拉共和國賦稅署簽署關務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強化臺瓜關務合作,促進貿易便捷及安全。
  • 與日本東京稅關羽田稅關支署及橫濱稅關簽署合作備忘錄,增進雙邊關務交流。

檢討通關制度規範,強化業者管理

配合《關稅法》修正及提高相關業者監管強度,修訂相關子法並強化海關對貨棧、貨櫃集散站及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管理措施,建構合法有序及安全便捷通關環境。

精進關務智慧服務,節省作業成本

  • 精進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服務,112年新增6項線上申辦作業功能及2項查詢服務,並增修21項交換服務,擴大跨機關資料交換服務範圍,累計提供1,279餘項便捷服務。
  • 響應政府公有雲政策,112年完成「海關資料加值服務」上雲,提供166項具金標章品質關務資料供商民使用,促進政府資料加值應用;同時完成「跨機關車輛資訊服務」及「優質企業認證服務」移轉至公有雲,提升系統服務韌性。
  • 實施易利委實名認證 APP「雙證件驗證」並接續實施「預先委任3.0」,精進線上實名委任報關作業,防堵冒名報關並確保民眾權益。

執行特別關稅,保護國內產業

  • 持續對自特定國家產製進口碳鋼鋼板、特定鍍鋅或鋅合金扁軋鋼品、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毛巾、鞋靴、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過氧化苯甲醯、特定鋁箔及陶瓷面磚9項產品課徵反傾銷稅,112年度共課徵7.04億餘元。
  • 公告112年度花生等14種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種類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實施期間自112年1月1日-12月31日。

精進保稅監管,提升營運效能

  • 持續精進保稅智慧服務平臺服務功能,累計提供九大保稅區252項便捷e化申辦作業服務,優化保稅業務管理,有效提升業者申辦便利性,提升業者競爭力。
  • 輔導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落實個資安全維護,提升業者個資防護意識。
  • 明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菸酒與電子菸及加熱菸等新興菸品應置專區以專帳控管,提升海關對高風險貨物監管效能。
  • 落實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分類分級管理,試辦優良事業認證制度。

精進查緝作為,防範非法走私

精進風險管理、深化情資交流、優化查緝工具、落實專業培訓及業者監管,並與各查緝機關密切合作,強化社會安全防護網。

112年度緝獲私貨案件2萬7,147件,價值約162,238萬元;毒品毛重181,729公斤;私菸232萬665包;安康專案查獲農、漁、畜產品、菸酒及活體動物1,131件;進出口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案件323件。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

精進法制,強化促參運作體制

因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部分條文修正,112年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訂定《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並完成「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政策評估作業,上述2類公共建設政府得以有償方式取得公共服務;訂定履約爭議調解子法規,自112年7月起受理6件調解申請,2件調解成立。

積極行銷輔導,擴大民間參與

  • 辦理招商大會,架構媒合平臺,釋出商機約1,834億元;辦理第21屆金擘獎,評選政府團隊獎6件及民間團隊獎8件,並由該等案件選出創新獎2件,鼓勵促參案提供高品質公共服務。
  • 112年依促參法簽約63件,民間投資金額492億元,加計非依促參法辦理之廣義民間參與投資公共建設案37件,共簽約100件,民間投資金額1,876億元。91-112年累計簽約2,247件,民間投資金額逾2兆3,073億元,為國人提供快速、優質、永續公共建設與服務。

國有財產業務

加強公產管理,提升運用效益

鼓勵各機關於不影響公用用途前提下,活化運用資產與空間。112年度國有公用財產活化收入469.7億元。

活化國有財產,促進產業發展

透過出租、招標設定地上權、參與都市更新及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等多元方式,活化運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靈活導入民間資金、創意及技術,發揮地盡其利及推升經濟動能效果。112年度以出租、招標設定地上權、改良利用等方式活化利用收益50.49億元。

金融面

銀行業務

健全金融制度,強化金融監理體制

完善金融監理法規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並定於114年1月1日起實施,以強化本國銀行之風險管理架構。另為精進銀行內部風險管理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放銀行申請採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計提資本。

健全業務經營

  • 為健全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管理與風險控管,要求銀行應落實執行授信5P原則,避免信用資源流入非實質需求,並應依據自身之風險承受度,對整體不動產授信業務進行授信限額及集中度控管,並強化各項貸後管理;另基於風險管理基礎,適度評估增提備抵呆帳,以厚植風險承擔能力,強化經營體質;並配合中央銀行採行之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調高受管制貸款類別於計提資本時所適用之風險權數。針對建築貸款加計不動產業保證占放款及商業本票與公司債保證總額比率超逾平均值較高之銀行,要求銀行提出改善計畫並落實執行;並依《票券金融管理法》之授權,訂定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保證餘額占保證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30%。
  • 為因應銀行實務需求及對銀行兼營債券業務計入限額範圍之一致性,於112年7月修正發布《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透過放寬銀行以附賣回條件買入之債券,與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進行背對背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餘額免計入相關限額,可有助銀行於風險妥適控管下,建立更具規模之債券交易部位。

推動金融支付服務發展

  • 信用卡業務:截至112年,計有32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總流通卡數約5,812萬張,循環信用餘額約1,062億元,112年全年簽帳金額約4.19兆元。
  •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截至112年,計有10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0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總使用者約2,713萬人。
  • 金融機構行動支付辦理情形:國內金融機構已積極應用新科技推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包括行動信用卡、行動金融卡、行動儲值卡(原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機構實體通路支付服務(O2O),截至112年,交易總金額約為1兆9,725億元。

持續辦理⾦融協助措施

  • 配合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18期,在兼顧風險控管下,持續鼓勵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放款,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截至112年,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為9兆7,664億元,較111年12月底放款餘額增加4,831億元。
  • 持續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鼓勵本國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原則下,積極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辦理授信。截至112年,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餘額7兆2,348億元,並較111年12月底(6兆7,945億元)增加4,403億元。
  • 為因應國際實施經濟實質法案之趨勢,協助臺商辦理國際資金調度,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及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已訂定《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
  • 為簡化銀行提供高資產客戶適用金融商品之作業程序,及鼓勵國際性大型銀行參與國內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市場,於112年12月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以提升銀行提供高資產客戶金融商品之效率,及適度增加國際性大型銀行參與國內市場,以持續推動我國整體產業之發展。

開放多元金融商品及投資管道

為持續建構銀行提供客戶完整投資及交易管理服務之能力,並促進銀行對新金融商品之研發,112年8月修正發布《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客戶對於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可指示原往來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委託證券商為其處分有價證券,獲得更便利之服務。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則可提供一站式且完整之資產管理服務,並研發相關創新金融商品,進一步提升國際競爭力。

推動開放銀行

  • 有鑑於國際間開放銀行之趨勢,為推展我國金融業與科技業者共同合作,並希望推動負責任的創新,採鼓勵業者以自願自律方式分三階段推動:第一階段「公開資料查詢」、第二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第三階段為「交易面資訊」。
  • 為確保金融機構提供開放銀行服務時,能有一致性作業標準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前已督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據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所開放資料範圍,完成訂定 (修正)開放銀行之相關自律規範及技術與資安標準,並經備查在案。
  • 截至112年,第一階段「公開資料查詢」已有27家金融機構及6家第三方服務業者合作,第二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已有17家銀行與2家第三方服務業者,共計24個合作案經核准上線。

推動「信託2.0計畫」

自109年9月推動信託2.0計畫,續於111年9月發布「信託2.0第二階段計畫」,鼓勵信託業因應社會經濟發展情形,發展與時俱進的信託服務。截至112年,全體信託業辦理安養信託受託資產總額為1,232億元、受益人人數15萬4,536人,相較109年底之435億元及3萬3,620人,呈倍數成長;員工福利信託受託資產總額2,140億元,亦較109年底之1,409億元大幅成長。

驅動金融業培養因應及管理氣候變遷相關風險之能力

  • 於110年11月發布《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自111年實施,本國銀行應自112年起,於每年6月底前辦理前一年度氣候風險相關財務揭露。全體本國銀行已於112年6月底,完成首次氣候風險相關財務揭露作業。
  • 為落實推動金融業氣候變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已請銀行公會完成本國銀行辦理氣候變遷情境分析作業規畫,全體本國銀行並據以於112年5月底完成首次氣候變遷情境分析作業。

推動銀行業全球布局

持續鼓勵本國銀行於海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截至112年,本國銀行已於海外設立155家分行、21家子行及61家代表人辦事處。其中於亞洲地區設立103家分行、16家子行及53家代表人辦事處;於美洲地區設立30家分行、4家子行及3家代表人辦事處;於大洋洲地區設立13家分行及2家代表人辦事處;於歐洲地區設立8家分行、1家子行及3家代表人辦事處;於非洲地區設立1家分行。

證券暨期貨

建構多元籌資環境、擴大資本市場規模

  • 我國已建構上市、上櫃、興櫃及創櫃板等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家數從97年718家,逐年成長至112年997家;上櫃家數從97年的539家,逐年成長至112年816家,近10年上市櫃家數均呈現成長趨勢;另112年計有68家(包括創新板14家)公司申請上市(櫃),登錄興櫃家數達73家(包括一般板55家及戰略新板18家)。
  • 112年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電話或實地拜訪國內外公司累計456家次,參與相關單位舉辦之宣傳說明會或自行舉辦說明會共計90場次,擇訂重點產業推動其上市(櫃),建構具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
  • 為鼓勵並協助微型、創意企業取得資金,自103年1月創櫃板開板後持續督導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股權基礎之群眾募資,截至112年,已有230家微型、創意企業成功籌資8.36億元。為擴大微型創意企業籌資管道,於104年4月開放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讓微型創意企業可透過更方便的網路平臺募集資金。截至112年,已核准8家業者,3家開業中,協助3家企業成功籌資1,700萬元。
  • 為賡續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建構多元籌資環境,同時配合扶植六大核心戰略及創新產業發展政策,支持創新事業籌資及發展,「臺灣創新板」及興櫃「戰略新板」於110年7月正式開板運作,截至112年已有46家公司掛牌(或登錄)交易。

持續推動公司治理,營造ESG永續發展

  • 為協助企業達成政府2050淨零碳排目標,及鑑於國際間日益關注氣候變遷之相關資訊,112年11月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要求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氣候資訊自113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適用,至氣候資訊中有關溫室氣體部分,依資本額大小及產業自113年分階段推動強制揭露範疇一及範疇二盤查及確信情形。
  • 配合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111年已完成相關法規修正,包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強化關係人交易管理,修訂《鼓勵投信躍進計畫》核認標準,興櫃公司自112年起股東會應採行電子投票,並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發布《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審計委員會解讀審計品質指標指引》、《會計師事務所編製審計品質指標指引》及《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參考指引》,規範上市櫃公司董事進修時數,強化公司治理主管職能,要求永續報告書應於112年起揭露產業永續指標及氣候(含溫室氣體)相關資訊等。
  • 為協助董監事執行業務所需資訊及法令遵循,並強化董事會職能,自112年6月前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全體上市櫃公司皆已完成公司治理主管設置。
  • 為持續提升永續資訊報導品質及可比較性,強化資本市場信賴,於112年8月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規劃上市櫃公司自115會計年度起分三階段適用該揭露準則(自116年起分階段揭露)。

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及證券期貨業資通安全之措施

  • 為提升公開發行公司對資通安全之重視,110年11月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明定公司應於股東會年報敘明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資訊,並應揭露資通安全風險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以及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
  • 為提升上市(櫃)公司之資通安全人員配置,落實推動資通安全,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其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命令指派資安長,並設置資安專責單位、主管及人員。截至112年,第一級公司(資本額100億元以上、臺灣50指數成分公司、主要營業係藉電子方式媒介商品所有權移轉或提供服務者等,計118家),及第二級公司(第一級以外最近3年未連續虧損且每股淨值未低於面額,計1,449家),均已依規完成設置資安長及資安人力。
  • 透過公司治理評鑑提升上市櫃公司資安風險管理,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資通安全管控指引》,供執行參考。
  • 為提升證券期貨各服務事業對於資通安全議題的決策功能,證券期貨業達一定條件以上者,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安長。截至112年,符合法定條件應設置資安長之20家證券期貨業者(證券商12家;期貨商3家;投信業5家),皆已依規定指派人員擔任資安長職位。
  • 為及時掌握證券商資安狀況以因應處理,於112年7月核備證交所訂定《證券商通報重大資安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強化資安通報效能。
  • 為強化證券商營運韌性,於112年8月核備證券商公會訂定《資訊作業韌性自律規範》,強化證券商營運不中斷之能力。
  • 為強化證券商資安風險管理及完善資安規範,於112年12月核備證交所修正《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將證券商公會之新興科技、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供應鏈風險管理、網路安全防護及資訊作業韌性等5份資安自律規範相關重點納入,並列入證交所例行查核事項。

健全股東會管理及股務作業

  • 於112年3月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增訂發生《公司法》第172條之2但書情形經經濟部公告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配套措施、提高董事會決議召開視訊股東會門檻及明訂對數位落差股東應提供之必要替代措施。112年已有96家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以視訊輔助方式及1家上市公司以純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 為利投資人儘早知悉上市(櫃)公司股東常會之議案內容,俾有充裕時間瞭解股東會各項議案,112年12月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部分條文,規定上市(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30%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30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相關會議補充資料之電子檔傳至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為持續強化我國公司治理,便利股東行使選舉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16條之1第1項之授權,擴大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之適用範圍,規範自114年1月起,增訂全體興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

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

  • 督導保護機構落實執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持續強化團體訴訟、解任訴訟及代表訴訟功能,以維護投資人權益及促進公司治理,於112年間督導保護機構受理投資人聲請調處案件2件,受理投資人求償登記並提起團體訴訟案件計6件,提起解任訴訟12件,提起代表訴訟(含訴訟參加)4件,及參加上市櫃公司股東會75場,並召開保護投資人及交易人權益座談會共計3場次,持續督導保護機構踐行投保法相關規定。
  • 積極落實股市監視制度及查核不法交易並強化跨市場監理,112年共計辦理4場不法交易之防制法令宣導說明會,並召開「證券暨期貨跨市場監視研討會議」及3場「不法交易案件審查小組討論會議」。
  • 為強化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之法令遵循,達到使裁罰具勸阻性之效果,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規定,將該等機構違反規定之罰鍰下限由新臺幣(以下同)24萬元提高為30萬元,上限由480萬元提高為600萬元,相關修正案並於112年5月公布生效。

持續推動證券期貨業發展,提升業務競爭力

持續檢討證券商管理法令,推動證券商發展,擴大證券業務範疇

  • 為促進權證市場發展,《證券交易稅條例》已於112年5月公布修正,修正後條文自公布日起6個月施行,爰權證發行人從事權證避險股票證交稅率自112年11月10日起由0.3%調降為0.1%。
  • 為因應證券商數位轉型及加強作業委外風險之管理,於112年8月發布訂定《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明定證券商應依風險基礎方法控管自身委外風險及運用雲端服務之不同情形評估自身委外風險等相關規定。
  • 112年11月修正函令,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放寬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從四倍放寬至六倍),以利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適用一致性之財務標準。
  • 為利及時掌握證券商重大偶發事件發生情形及完備相關規定,於112年11月發布訂定《證券商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應遵循事項》,規範證券商如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儘速通報,並於通報後七個營業日內,向函報調查內容、處理方式、改善措施及後續處理情形等。
  • 為提升投資人使用金融服務之便利性及提供更多元化之線上開戶認證方式,於112年11月核備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函報相關規章,開放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及申請調整單日買賣額度得以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FIDO)方式確認委託人身分。
  • 推廣鼓勵投資人使用電子方式委託交易,經統計證券電子式交易成交金額占比自105年平均比重47.52%提升至112年平均比重77.73%。
  • 為協助投資人中長期投資股市,提升小額投資之便利性,業推動證券商辦理客戶定期定額方式購買個別股票與ETF。截至112年,已有20家證券商承辦此業務;已逾145萬名投資人參與,累積投資金額2,279億餘元,標的商品計有182餘檔ETF與233餘檔股票。
  • 為擴大ETN市場規模,並與現有ETF商品有所區隔,開放證券商發行期權策略指數ETN。

檢討修正投信投顧事業及投信基金相關規範,以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與提升投信投顧事業競爭力

  • 為因應高資產客群理財服務之需求,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對高資產客戶(財力1億元以上)進行銷售與諮詢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截至112年,已有8家投信投顧事業辦理前開業務。
  • 為促進投信投顧事業透過委外服務提升金融服務品質及效率,於112年8月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明定以風險為基礎之作業委外管理機制、作業委外內控作業應涵蓋事項、簡化委外申請流程、調整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跨境委外及雲端委外作業之範圍等。
  • 近年來投信基金之檔數及總規模大幅成長,經綜合考量市場發展、兼顧業者需求及投資人權益保障,於112年12月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條之1,增訂得委託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或集中保管結算所受理投信基金募集、追加募集及展延案件。
  • 為合理增加信託業受託管理運用一般民眾資產之業務空間,與考量投信事業及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影響,111年11月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將強制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門檻由1千萬元調升至1,500萬元。
  • 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深耕臺灣及提升基金審查效率,於112年12月修正發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增訂得委託集保結算所受理境外基金案件,並開放經深耕計畫認可之境外基金機構委託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案件得適用45個營業日申報生效,有利總代理人掌握時程,適時推出基金商品供投資人選擇。

健全期貨市場發展,開放期貨業務及新商品

  • 為降低市場系統性風險,強化我國金融體系之韌性,督導期貨交易所於111年7月開辦「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提供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IRS)之結算會員自營交易提交集中結算服務,112年7月起進一步推出新臺幣IRS客戶交易集中結算及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NDF)集中結算服務。
  • 為防範交易人錯誤下單、胖手指及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而產生價格瞬間異常波動,督導期貨交易所建置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其適用範圍除包括該公司所有的股價指數類期貨、股票期貨、商品類期貨、匯率類期貨、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及ETF選擇權外,並於112年6月擴大適用至黃金選擇權及同年12月擴大適用至個股選擇權後,期貨市場所有商品均已納入動態價格定措施。
  • 督導期貨交易所於112年12月新增掛牌「美國費城半導體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以提供國人多樣化金融商品之交易需求及避險管道。
  • 為因應期貨商數位轉型及加強作業委外風險之管理,於112年8月發布訂定《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明定期貨商應依風險基礎方法控管自身委外風險及運用雲端服務之不同情形評估自身委外風險等相關規定,並已發布相關問答集以協助業者參考辦理。
  • 為利及時掌握期貨商重大偶發事件發生情形及完備相關規定,於112年12月發布訂定《期貨商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應遵循事項》,規範期貨商如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即通報,並於通報後七個營業日內,向函報調查內容、處理方式、改善措施及後續處理情形等。
  • 為提升交易人使用金融服務之便利性及提供更多元化之線上開戶認證方式,於112年11月核備期交所修正《期貨商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應行注意事項》,開放期貨商受理線上開戶及申請調整保證金使用額度得以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FIDO)方式確認委託人身分。

推動普惠金融,保障投資安全

  • 推動開放證券第1階段之「推動證券期貨業公開資料查詢」,民眾可透過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SP業者),整合查詢證券期貨業者所提供之公開資料,迅速瞭解各業者之營運狀況及服務內容,並透過TSP業者提供之資料比較及條件篩選等創新金融服務,選擇適合自己之業者往來,有利提升普惠金融效益。相關服務已於112年6月上線,初期計有13家證券期貨業者及3家TSP業者完成串接。
  • 為普及投資人退休理財觀念及強化民眾自主投資信心,108年度輔導集中保管結算所及基富通證券等單位共同推動「全民退休自主投資實驗專案」,截至110年10月底實驗結束,有3萬6,272人持續參與實驗,投資人留存率約88%,每月定期投資金額約3.25億元,平均每戶每月投資8,969元。另集中保管結算所110年推動建置「好好退休準備平臺」,提供多元化商品供民眾選擇,至112年,共有27家投信投顧事業計52檔基金,以及15家壽險業者計4種保單類型等適合退休相關商品。
  • 為從源頭抑制網路有價證券投資假廣告,保障投資安全,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新增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明文規範有價證券投資廣告的6個禁止態樣及應採實名制,同時要求網路平臺業者審查廣告應負起審查責任,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處理違規廣告法據規範。

加速證券期貨市場自由化與國際化

  • 為積極推動期貨交易所申請國外主管機關認可為第三國合格集中結算機構(QCCP),已積極與各國主管機關洽簽MOU,建立對跨境結算機構之金融監理合作,並已協助期貨交易所取得歐盟ESMA、日本金融廳及澳洲金融監理署QCCP認可,且獲美國CFTC及英國央行核發暫時性資格,據此提供安全有效率的集中結算環境,吸引外資透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並提升我國金融市場之國際競爭力。
  • 截至112年,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暨境外華僑、外國自然人及大陸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共累計匯入淨額約2,455 億美元;全體外資及陸資總持股占全體上市(櫃)公司總市值比重達38.47%。
  • 為強化會計師自律功能,督導會計師公會參考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發布之《國際專業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112年度增訂共計4號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
  • 為配合考試院推動國家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電子化,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請領會計師證書時應檢具其列印本;及為完善我國留才環境,將居留證作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執業登記時應備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得以居留證為之,於112年12月修正《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保險業務

健全保險市場,促進業務創新及商品多元化

保險業務結合金融科技發展

  • 壽險公會建置之「保險業保全/理賠聯盟鏈」服務,利用區塊鏈技術安全、便捷特性,使消費者使用時只需透過參與聯盟鏈之任一家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即可透過「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臺」下之「保全聯盟鏈」或「理賠聯盟鏈」專區,推播通知其他投保且參與聯盟鏈之保險公司,提供消費者更為便捷安全之使用服務。截至112年,保全聯盟鏈有19家壽險公司及2家產險公司參與、理賠聯盟鏈有19家壽險公司及3家產險公司參與。
  • 於112年7月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15點條文,增訂保險業及兼營保經代業務之銀行得運用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IDO)方式進行身分確認,及放寬該等銀行得以自行建置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方式,辦理遠距投保與保險服務業務。
  • 逐步放寬得辦理電子商務之業務範圍,截至112年,已核准36家保險業(產險公司16家、壽險公司20家)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另財產保險商品已採負面表列,人身保險商品則增加至15種保險商品,有助於保險業電子商務業務之推動,促進保險市場數位化發展。
  • 為鼓勵保險業創新發展,於112年10月間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及《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開放保險業得與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無線通訊業務等具金融科技專業之異業合作辦理創新型保險商品及申請試辦,包含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或流程之創新,並於112年12月核准首宗保險業與電信業合作之試辦申請案。
  • 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及維護環境之永續發展,鼓勵保險業推動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機制。截至112年已有13家壽險公司加入壽險公會「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臺—電子保單存證」,另有17家產險公司與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簽訂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平臺資訊服務契約。

開發多元保險商品

  • 配合《發展觀光條例》於111年5月修正公布,為利產險業者開發適用限額無過失責任賠償基礎之旅行業責任保險商品,於112年3月同意備查產險公會擬訂《旅行業責任保險參考條款》,並自112年10月起實施。
  • 配合《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修正,已督導產險公司開發設計「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採無過失責任)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水域遊憩活動適用)》(採過失責任),被保險人帶客進行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進行水域遊憩活動而於活動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參與活動之遊客受有身體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公司依約定對遊客或其遺屬給付保險金。
  • 為提供民眾更簡易、實惠之保障型保險商品及投保管道,建置「保障型保險商品平臺」,民眾自110年9月起可從該平臺連結至特定保險公司保障型保險商品之專屬網頁並完成網路投保,到112年共有15家壽險公司參與,提供定期壽險、重大疾病健康保險、小額終老保險及微型保險等4類保障型保險商品。
  • 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5+2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並衡酌保險業投資國內、外基礎建設風險係數之衡平性,及依照基金投資標的之性質,於112年12月修正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及創投基金之風險係數,基金100%投資國內公共建設者,適用風險係數10.18%;同時投資國內公共建設、5+2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者,適用風險係數17.25%。另國內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區域包含國外者,應加計匯率風險6.61%。
  • 為強化保險業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之風險控管機制並落實差異化管理機制,及增列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外信評機構認定範圍,於 112 年 2 月 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 為利保險業強化財務結構及接軌IFRS 17及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於112年4月修正發布《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第2點,放寬保險業得發行10年期以上之長期公司債及應符合ICS所定第二類資本之條件。
  • 112年8月備查產、壽險公會修正之《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強化保險公司於保險商品銷售前對巨災風險之辨識及風險管理機制,並提高保險公司即時因應市場環境變化之能力。
  • 為提高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適度放寬保險業從事國內外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之債券種類,於112年3月訂定《保險法》第146條第1項第8款之解釋令、《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款之解釋令。
  • 為符合保險業者資金運用實務運作,於112年4月發布令釋,將「具資本性質債券及負債型特別股」納入《保險法》第146條第2項資金定義中之「業主權益」項目。另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及IFRS17實施時程,於112年12月發布令釋,釋明資金運用之各種準備金調整為現行各種準備金,再加上「調整項目」,調整項目為「+保險業以其所簽發且屬保險合約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墊繳保費餘額-保險合約資產-再保險合約資產-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以利保險業者實務運作及接軌IFRS17。
  • 為確保我國保險業者穩健經營,維護保戶權益,並使新契約之準備金負債能適當反映市場利率,已完成人身保險商品各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利率之檢討。相較現行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於新臺幣、澳幣及歐元保單各負債存續期間分別調升1碼、2碼及4碼;美元保單負債存續期間小於6年(含)調升3碼,負債存續期間介於6-20年調升2碼,負債存續期間大於20年(含)調升1碼;至於人民幣則維持不變,並自113年1月起適用。
  • 為協助我國保險業透過對於觀察其他國家發展經驗,以強化風險之辨識、評估,以及管理能力,並厚植自身面對未來各種風險所需之韌性,於112年10月舉辦「2023年保險業風險管理(ERM)趨勢論壇」。
  • 為循序漸進導入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已逐步接軌國際制度,於112年6月修正發布112年上半年度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修正傳統型保單利率風險資本計算公式,並將「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LLC及其歐洲和英國關聯企業」納為合格信用評等機構;另於112年12月修正發布112年度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明定自112年12月起,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時,自有資本應劃分為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Tier 1 Unlimited, T1U)、第一類限制性資本(Tier 1 Limited, T1L)及第二類資本(Tier 2, T2),同時修正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及創投基金之風險係數。

推動保險業接軌IFRS17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 為督促壽險業逐步接軌IFRS17等國際規範及強化準備金,已要求壽險業者自101年度起每年應依指定條件進行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逐年強化評估條件。
  • 除個案輔導業者接軌相關問題及研議接軌涉法規修正之監理議外,並督導保發中心辦理相關準備工作。另舉辦「保險業接軌國際會計制度IFRS17研討會」,以協助業者順利接軌IFRS17。
  • 因應我國於115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FRS17),並考量IFRS17對我國保險業影響重大,準備工作眾多,包括資訊系統(會計、精算、投資、風控等系統)修改、歷史資料蒐集、商品策略調整、資產負債管理強化等工作,需有充分之準備以利業者順利接軌IFRS17,於112年11月修正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為因應接軌後準備金將由現行採法定公式及簽單利率鎖定(Locked-in)方式改採公允價值衡量,又考量保險業直接承保業務及辦理再保險分出與分入業務於IFRS17規範計算之保險合約負債存有不同規定,分別於112年8月及112年12月發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以使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符合各項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並整合保險業辦理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出與分入業務之各種準備金提存規範、提升再保險分出分入業務相關準備金提存規範之位階,以及明確規範專業再保險業之準備金提存方式。
  • 為接軌國際清償能力制度,以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健全公司經營、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並提升我國保險業國際競爭力,訂定6年計畫分3階段進行,包括第1階段在地試算期(109-110年)、第2階段平行測試期(111-113年)與第3階段準備期(114年),並與IFRS17同步於115年實施。
  • 為協助我國保險業穩步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並維持金融市場穩定,經衡酌國際規範、鄰近國家具體作法,以及國內保險市場現況等,經與公會及各位業者充分溝通後,已分別於112年7月及11月,宣布TW-ICS市場風險-股票、不動產及公共建設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IFRS17利率轉換措施、TW-ICS利率風險過渡措施及淨資產過渡措施。
  • 為利保險業於115年順利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配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於112年12月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訂定115年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採用之各種準備金提存方式及財務報表表達方式;另於同日修正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財務概況揭露資料及應提存之準備金項目。
  • 為確保保險業精算簽證報告正確性及品質,於112年12月訂定112年度產、壽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因應國際金融環境改變,匯率波動度大幅增加,外匯避險成本在臺美利差擴大下逐步攀升,為強化外匯準備金機制運用彈性及發揮財務穩健效果,以及考量壽險業者外匯避險操作實務需求,於112年3月修正應注意事項有關外匯準備金上限及沖抵下限規範、以及新增傳統避險成本提存(沖抵)機制等三項規定,俾有助於協助壽險業者提升匯率風險管理彈性及平穩避險成本,進而強化清償能力及健全財務體質。
  • 為配合政府2050淨零碳排目標,強化保險業關於氣候變遷相關資訊之揭露,暨考量監理一致性,112年6月發布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並於112年6月訂定發布按資本額大小,分階段推動揭露事宜之令釋。
  • 為強化公司治理及金融業負責人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於112年9月修正發布《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避免總經理或其關係人,因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職務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情事。

推動保險業區域及全球布局

  • 為鼓勵金融業亞洲布局,推動修正《保險法》及相關規定,並培訓國際人才、進行國際監理合作及建置資料庫等。截至112年,於大陸地區共參股2家產險、4家壽險、1家保險集團、1家保險經紀人公司、2家保險代理人公司及設立8處辦事處,於港澳地區共設立1家子公司、1處辦事處及投資1家控股公司;赴東南亞地區設立5處辦事處、4家子公司、1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參股1家產險、1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及投資2家銀行及1家控股公司;另於東北亞參股1家壽險公司及設立2處辦事處。
  • 參與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各層級會議,並參加亞洲保險監理官論壇(AFIR)、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轄下「保險暨私人年金委員會(IPPC)」及各國保險監理官會議等活動,掌握國際保險監理趨勢,與各國保險監理機關及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及交流。

強化消費者認識保險商品及消費者權益保護

  • 為精進保險業友善金融服務措施,於112年9月備查產險公會及壽險公會修正《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及合理便利之金融服務,並要求保險業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提供適當友善服務,並應於112年底前取得無障礙網站標章。
  • 為促進保險業者與身心障礙消費者溝通,以提升身心障礙者保險權益,責成產、壽險公會應定期辦理與身心障礙者座談會, 112年計舉辦2次座談會。
  • 辦理健康保險相關經驗發生率之研究,持續以全民健康保險經驗資料為基礎,進行各種不同器官等疾病之經驗發生率統計研究。112年已發表「特殊病床經驗統計研究」、「六十五歲以上人口醫療經驗統計研究」、「慢性阻塞性肺病經驗統計研究」及「處置經驗統計研究」等研究成果。
  • 為提高小額終老保險投保金額及件數限制,於112年1月修正《小額終老保險相關規範》,將傳統型終身壽險主約保額上限由70萬元提高至90萬元,並配合保險金額提高,將有效契約件數由3件放寬為4件,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及增加消費者投保規劃彈性,自112年5月起實施。
  • 於112年3月修正並自同年7月生效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等規定,以充分保障保戶權益及健全保險市場之發展。
  • 於112年12月修正發布《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以強化保險業對於保險商品銷售前與銷售後之相關風險控管,使保險業審慎辦理保險商品送審事宜,以確保其穩健經營,並精進保證續保之個人健康保險調高費率控管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
  • 為避免保險業與合作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依相關法令重複對同一客戶投保案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致增加該等客戶困擾,並精進保險業者之行政作業效能,於112年7月修正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8條規定。
  • 於112年7月訂定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4目解釋令,開放民眾參加政府機關、村里辦公室、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學校舉辦之國內旅遊,可選擇透過保險公司建置或使用之行動服務平台或網頁完成身分驗證及聲明同意投保者,即可替代保戶過往投保旅平險之親簽作業。
  • 為強化保險業對於業務員挪用客戶款項之內部控管機制,於112年10月修正發布《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第5點、第8點規定,並自113年5月生效。
  • 為持續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確保金融系統營運不中斷及提供消費者安全交易環境,於112年8月修訂金融機構、保險業、證券商及期貨商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規範,調整跨境委外及雲端委外作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範圍,並明定相關強化規範,以提供金融機構運用雲端或第三地備份方式強化核心資料保全,提升數位韌性。

檢查業務

強化金融檢查作業,提升檢查效能

  • 辦理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一般及專案檢查,並受農業部之委託,辦理農業金融機構之檢查業務,112年辦理一般檢查120家次、專案檢查105家次及受託檢查131家次。
  • 賡續實施差異化檢查機制,目前已實施差異化檢查機制之業別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含海外分子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票券公司、保險業及農漁會信用部等。
  • 因應金融情勢變化、監理政策及外界關注議題,針對所轄金融機構篩選特定業務及項目,加強辦理專案檢查,與週期性一般檢查相輔相成。
  • 因應國內外資安關注議題,持續將金融業資訊安全列為檢查重點,並依金融業務發展現況,加強對運用新興科技服務之查核,以提升數位金融服務交易安全。
  • 為強化表報稽核效能,綜合運用金融機構申報資料,深入分析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保險等8個金融業別及個別金融機構之財業務狀況變化,定期產出分析報告提供日常監理及辦理檢查參考。
  • 依檢查意見嚴重程度及重要性區分為一般/重大缺失,分別定期要求金融機構填報檢查意見改善情形,且對函報檢查意見多次未改善者,採取導正措施。
  • 為提升金融業內部控制第三道防線內部稽核之功能,已依據行業特性及參酌檢查發現缺失,增(修)訂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保險業、票券公司及信用合作社等業別稽核工作考核要點,定期對該等業別辦理內稽工作考核。
  • 112年計辦理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保險業、信用合作社、證券商及證券投資信託業等6場內部稽核座談會,俾利完備其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發揮自律導正之功能。
  • 於網站揭露檢查業務資訊並適時更新內容,如檢查手冊、金融檢查重點、主要檢查缺失及金融檢查執行情形等。
  • 建置「金檢學堂」網頁,搭配檢查手冊、檢查重點、主要檢查缺失及檢查案例分享,編撰數位課程教材,並配合金融法規之修訂及檢查實務,定期檢討「金檢學堂」數位學習課程教材,112年度新增「票券承銷業務」1個主題及單元,並檢視、更新37單元內容。

加強溝通聯繫機制

  • 與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署、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召開「金融監理聯繫小組」會議,充分就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協調與溝通,以利金融市場穩定發展。
  • 與農業金融署召開「檢查局受託檢查農業金融機構相關事宜」會議,針對受託檢查農業金融機構計畫及檢查重點等議題充分溝通。

推動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為提升金融機構風險辨識及評估能力,使其內部稽核聚焦於重要風險並強化查核深度,積極推動本國銀行及本國保險業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截至112年已核准22家本國銀行及1家保險公司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加強金融犯罪懲處,維護金融紀律

  • 協調法務部調派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駐會,對查出疑似金融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或其他蒐證協助。另定期與法務部召開「工作聯繫會報」,檢討金融不法案件查核與偵辦模式,藉由金融與司法檢調單位緊密合作,提升金融犯罪之蒐證時效,以有效打擊金融犯罪。
  • 參與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會議,以加強與司法機關之協調聯繫。
  • 建立評估各金融機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方法論,並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差異化檢查原則及作業程序,定期更新各金融機構年度洗錢及資恐風險圖像,加強對高風險機構檢查,落實以風險基礎原則進行監理及檢查。

推動數位監理申報機制

為強化金融監理科技應用,提升監理資料蒐集、處理、分析等作業之自動化、即時性及智慧化,於109年8月公告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票券金融公司數位監理申報暨分析系統,辦理票券金融公司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業等相關事宜,業於111年7月起正式採行單軌申報作業。112年再就精進場外監控重點、強化平臺系統資料蒐集及研擬客製化管理性工作底稿等三方面予以加強,有效提升監理效能。

推動金融教育宣導,強化金融知識普及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減少金融消費糾紛以及預防金融犯罪,自民國95年起訂定「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迄今已執行6期計畫共計18年,第六期計畫自110-112年,已辦理2萬餘場金融知識宣導活動,逾150萬人次參加。為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於112年12月發布第七期推動計畫(113-115年),以有限的資源發揮最大效益,擴大金融教育的範圍。

推動綠色金融,支持永續產業發展

為協助國內產業取得資金以利綠色轉型及永續發展,積極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並於111年9月發布行動方案3.0。綠色金融內容涵蓋授信、投資、資本市場籌資、人才培育、促進綠色金融商品或服務深化發展、資訊揭露、審慎監理、國際鏈結及誘因機制等面向,重要措施及目前成果如下:

鼓勵金融機構對永續發展領域辦理投、融資

  • 持續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鼓勵本國銀行於兼顧風險原則下對新創重點產業積極辦理授信,自105年9月-111年3月,本國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之綠能科技產業放款餘額約1.41兆元,較實施獎勵方案(105年9月30日)前增加約4,296億元。另自111年4月起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截至112年本國銀行對「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放款餘額約2兆7,077億元。
  • 持續促請有綠能貸款經驗之本國銀行(含外銀在臺子行)或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積極合作辦理聯貸,並鼓勵其他銀行參與聯貸,促進銀行資金運用與經驗學習。截至112年,已完成簽約之離岸風電在地資金融資額度約4,064億元。
  • 截至112年,已核准保險業資金投資綠能電廠之總金額約176.6億元,其中有 2家壽險公司投資風力發電廠,金額約42億元。

發展我國綠色及可持續發展債券市場

我國綠色債券市場自106年第2季建置,並於110年5月將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債券及可持續發展債券,整合為永續發展債券專板,111年7月並將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納入。截至112年,已有120檔綠色債券、38檔可持續發展債券、22檔社會責任債券及5檔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發行,總發行金額合計為5,319億元。

鼓勵業者發展永續金融商品

  • 持續鼓勵投信事業發行或管理以投資國內並以環保(綠色)、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為主題之基金(含ETF)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截至112年,國內投信事業已發行46檔有關ESG、公司治理及綠色等相關主題之基金,規模約4,359億元。
  • 持續鼓勵保險業者積極參與綠色保險,截至112年已有13家產險公司參與離岸風電相關保險,另有約23品項商業型農業保險。

促進ESG相關資訊之整合

為因應氣候變遷,金融機構需要取得氣候變遷及企業ESG相關資訊,以辨識其可能面臨之實體或轉型風險,並導引企業淨零轉型,政府業蒐集與整合ESG及氣候實體風險相關資料,並建置金融業氣候實體風險資訊平臺,協助金融機構能進行氣候風險管理。

提升金融業培養因應及管理氣候變遷相關風險之能力

持續推動金融業氣候變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112年已推動本國銀行及保險業辦理氣候變遷情境分析,並持續精進情境分析模組。

與國際接軌並持續推廣永續理念

  • 為協助企業及金融業釐清永續活動之範圍,以共同語言溝通及避免漂綠情形發生,於111年12月與環保署、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共同發布《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以做為金融業及投資人篩選投融資標的,及企業永續轉型之參考。並於112年就擴大適用的產業及經濟活動類別,進行研議並滾動檢討既有經濟活動之相關指標。
  • 截至112年,計有21家本國銀行及1家金融控股公司簽署《赤道原則》。

完善合作機制,協力深化永續發展及達成淨零目標

淨零工作除政府政策引導外,亦仰賴各界共同合作推動,為借重金融業者寶貴經驗及建議,集結金融業資源並凝聚共識,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管理資金之影響力,推動金融業組成淨零推動工作群,促進同業間、跨部門間之交流,帶動金融同業積極採取行動因應氣候變遷,推動永續發展及淨零轉型。

建立金融科技實驗機制,鼓勵創新發展

完備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法制

  • 為發展金融科技,鼓勵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下稱實驗條例)於107年1月公布施行,後續並發布實驗條例之6項授權子法,包括《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民事爭議處理收費辦法》、《申請人應接受評議決定之額度》、《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協助辦法》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等。截至112年,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計16件,包含已核准9件、否准2件、業者自行撤回5件。
  • 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暨執行創新實驗機制等政策任務,成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並提供多元諮詢輔導管道及協助措施:
  1. 諮詢輔導及協助服務:創新中心協助創新實驗申請者準備申請案及諮詢相關法令,讓有意願申請實驗者,先諮詢有無申請實驗之必要,並經該中心輔導後再送件,以提高申請案件審查之效率。
  2. 「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監理門診:定期協助「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團隊釐清金融科技創新之法規疑義及提供調整建議。
  3. 提前評估,增加準備時間:業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案作業程序》,提前於輔導期間就業者所提創新計畫進行跨局處討論,並由高層決策是否具備進入監理沙盒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另於實驗期間提前評估實驗效益及就是否檢討研修金融法規凝聚共識,以加速實驗落地或依實驗狀況調整。

配套推出金融業務試辦機制

為鼓勵金融業者持續創新拓展金融商品及服務,發布《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證券期貨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推出銀行、保險及證券期貨三業金融科技創新業務試辦機制。截至112年,計受理85件申請案,核准71件(19件銀行、46件保險及6件證券期貨業務試辦),3件審查中,7件業者自行撤回、4件否准及逕予開辦。

發布《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

為持續精進發展金融科技,於112年8月發布《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期透過「優化金融科技法制與政策」、「深化輔導資源及人才培育」、「推廣金融科技技術與應用」,以及「提升金融包容性及數位金融普及」4大面向,計65項具體推動事項,以實現更具包容性、公平性、永續性及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科技生態環境。

設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 為發揮群聚效應,國內第一個金融科技專屬的共創實體生態環境—「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FinTechSpace」於107年9月啟用,提供新創公司初期營運資源,同時與產學研合作,加強國際鏈結,拓展商機。截至112年重要成效:
  • 曾進駐園區之新創團隊累計逾180家,現有57家新創團隊進駐(含10家國際團隊)、及13家企業實驗室進駐。
  • 在擴充數位沙盒平臺之資料來源方面,已招募36家周邊單位及金融機構提供API,計77組API完成上架,協助創新應用研發;另亦推動「數位沙盒校園實證基地」,與北、中、南共6所大學院校合作,培育金融科技實證人才。
  • 在國際新創資源交換方面,已與9國、13個單位簽訂MOU,包含5家駐臺外館(英、澳、波、法、加)以及8家公協會或加速器(星、法、日、泰、以),協助新創團隊拓展海外市場,提高臺灣金融發展的國際能見度。

舉辦臺北金融科技展/論壇

自107年起每年舉辦臺北金融科技展/論壇,過去6年度共吸引12萬5千人次參觀,每年約有200家廠商參展。「FinTech Taipei 2023 臺北金融科技論壇」,共邀請來自8個國家,40位國內外產官學研等專家演講、座談,實體參與觀眾近1,200人次,線上參與民眾近4,500人次。

金融支援產業,拓展新南向商機

規劃多重資金管道,提供產業新南向之金融支援

  • 中國輸出入銀行(下稱輸銀)增加融資、保證及保險:輸銀將加強與相關產業公會及協會合作辦理業務座談會,持續與其他經貿單位深化合作,加強對廠商之金融支援。另藉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成立之基礎建設及整廠輸出之海外協助平臺,辦理強化基礎建設及整廠輸出之金融支援。
  • 鼓勵國銀對國內企業或當地臺商提供授信:已訂定獎勵措施,鼓勵國銀對國內企業及當地臺商提供投資新南向目標國家,或拓展業務所需資金。112年底授信總餘額1兆5,855億元,較111年底1兆5,016億元增加839億元。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設有臺商回臺上市櫃聯繫窗口,並主動拜會新南向地區之臺商企業,具體溝通回臺上市櫃申請程序等相關事宜,適時協助解決公司困難或障礙。截至112年,第一上市櫃公司共113家,其中主要營運地在新南向國家之第一上市櫃公司共24家。
  • 協助國銀於新南向國家增設據點:配合臺商對各國投資及貿易需求,賡續核准我國金融機構赴海外設立據點、併購或參股投資;持續與各國金融監理機關交流與合作,強化國際監理合作,協助我國金融機構申設據點。截至112年,國銀累計於新南向國家共設有336處據點,112年新增2處。

落實金融消費評議機制,解決金融消費爭議

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為強化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112年修正增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明定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資料,以提供金融消費者參考。

辦理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評核

推動《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訓練課程,並建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112年度業完成36家銀行、9家大型綜合證券商、21家其他綜合證券商、21家壽險公司及19家產險公司之書面評核。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在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方面,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112年評議案件計受理7,345件,已結案件數中於3個月內結案之件數為90%。

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強化金融資安聯防體系

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

為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能力,達成安全、便利、營運不中斷目標,繼109年8月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後,於111年12月再經滾動檢討推出「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做為各金融機構及公會檢討資安策略、管理制度及防護技術等遵循的指引。前揭行動方案2.0以擴大適用、落實與深化、鼓勵前瞻為持續精進方向,將以3年為期分階段推動,分別從強化主管機關資安監理、深化金融機構資安治理、精實金融機構資安作業韌性、發揮資安聯防功能等四個面向切入,提出40項資安措施,並以公私協力、差異化管理、資源共享、激勵誘因及國際合作等方式推動執行。截至112年,已有73家重要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多數本國銀行及保險業者取得國際資安管理標準驗證,112年度並開辦147堂資安課程(受訓人數逾5,600人)等成果。

強化金融資安聯防體系

  • 為強化金融市場資訊安全,達到資安早期預警、聯防及應變之目的,106年12月成立「金融資安資訊分析及分享中心」(F-ISAC),蒐集研析國內外金融資安情資,適時發布弱點公告、威脅警訊及因應資安威脅之防護建議等,並提供資安技術諮詢及訓練研討會等服務,截至112年,累計發布資安情資2,266則。所管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期貨等主要金融機構已全數加入F-ISAC,目前會員數計有330家。
  • 另配合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分別於108年度及109年度建置金融電腦緊急應變小組(F-CERT)及金融資安監控中心(F-SOC)平臺,並訂定監控規則,提供金融機構據以調整設定事件單之觸發及傳送規則,促進金融產業聯防及降低資安事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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