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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日期:113/03/2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社會救助是社會安全體系最後一道防線,必須扮演最適當安全網角色,確保有需要的民眾得到適切救助,維持基本生存水準,並進一步積極協助具工作能力及意願者脫離生活困境。因此「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是我國社會救助之核心價值。

推動社會救助新制,擴大照顧弱勢

《社會救助法》於100年7月1日修正,調整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方式、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工作收入設算規定,其中新增中低收入戶福利措施更是社會救助的重要里程碑。截至112年9月,計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25萬901戶、56萬2,871人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自101年起建立社福津貼給付調整機制,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每4年定期調整各項社福津貼給付,105年第2次調增,109年第3次調增,113年依法進行第4次調整,按CPI成長比率7.34%調增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每人每月依領取項目不同,調增金額在158元至1,248元不等,截至112年9月,計26萬7,092戶次,90萬5,911人次受益。除現金給付為原則外,各地方政府另得依需要辦理各項服務措施,包括孕(產)婦營養品提供、生育補助、優先入住社會住宅、住宅租金補助、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自購或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學生營養午餐費用補助、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等服務。

辦理積極性脫貧方案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陸續規劃推展具有在地特色之脫貧方案,105年6月6日訂頒《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該辦法,並評估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需求,自行辦理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教育投資、就業自立、資產累積、社區產業、社會參與、以及其他創新、多元或實驗性服務等模式之脫貧措施。另為貧窮兒童設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結合教育投資及資產累積兩種策略,以解決世代貧窮循環的問題,「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推動方案」自106年6月1日開始實施,107年6月6日公布《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使帳戶及相關配套措施推行更加順利,截至112年,申請開戶計3萬1,606人,開戶率63%。

遊民輔導

依據《社會救助法》,係由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訂定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為鼓勵地方政府辦理遊民輔導業務,編列相關預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遊民輔導服務,提供遊民簡易醫療、沐浴、飲食、暫時庇護處所、低溫關懷等生活維護服務為主,並鼓勵地方政府設置定點服務站或外展主動提供街友關懷服務,另辦理研討會或座談會,以加強社政、警政、衛生醫療及民間團體之溝通協調。111年12月更新發布「全國街友避寒地圖」,計有19個縣市提供33處街友避寒處所,及38處物資(含熱食)供應點(2縣市採走動式訪視服務,3離島縣市無列冊遊民)。

醫療補助

除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保險費外,對於經濟弱勢之傷、病患者及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亦予以補助,以補強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不足之部分。

急難紓困專案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執行、核定單位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持續推展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強化脆弱家庭或危機家庭之通報,落實照顧有急難需求之民眾。截至112年11月,「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累計已有5,895個家庭受益,核發救助金8,393萬5,878元。

1957福利諮詢專線

提供單一窗口之社會福利諮詢與通報轉介服務,協助生活上遭遇困難之家庭或個人,落實社會安全照顧網絡。截至112年,來電數計9萬340通,通報案件計347件。

災害救助

依據《社會救助法》及《災害防救法》督導各縣市政府辦理災民收容、救濟物資等災前整備工作,並結合民間團體或志工協助辦理災害救助事宜。

實物給付服務

為維持經濟弱勢族群基本生活需求,縣市政府在有限預算的情況下,訂定相關方案或計畫,自行或運用結合民間資源設置「實(食)物銀行」,以募集、儲存及發放管理物資,配合鄉(鎮、市、區)網絡的連結及支援,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濟陷於貧窮的邊緣戶,或遭遇急難之個人或家庭,提供飲食、衣物等短期日常生活物資援助,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權。112年度各縣市推動「實(食)物銀行」相關措施,計有68項方案計畫,分別有實物倉儲式、食物券式及資源媒合式3類,實體存放點計280處,服務248萬餘人次。

志願服務

截至111年計110萬餘人投入志願服務各領域,藉由民眾參與志願服務,有效整合民間資源,更協助政府落實各項施政服務。

其他

強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轉介就業服務、協助弱勢民眾創業轉介合作、縮減數位落差、低收入戶住院膳食費補助及低收入戶精神病患收容治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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