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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

日期:113/03/2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社會保險係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環,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係按職業別分立,不同職業別的社會保險制度有不同的主管機關。目前衛生福利部所主管之社會保險業務包括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健保詳細內容請參考本網頁之「衛生醫療保健」單元),提供國民健康照護及老年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透過保險費補助,讓各類弱勢民眾參加健保、國保之權益獲得保障。

國民年金保險

國保於97年10月1日開辦度,保障年滿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其在老年、生育、身心障礙甚至死亡時,被保險人及其遺屬能獲得適足的基本經濟生活保障,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跨入「全民有保險、老年有保障」的嶄新紀元。至112年10月,國保被保險人293萬5,378人、核發各項給付(含保證年金)達199萬794人,累計金額786億7,911萬餘元。

為改革國家年金體系,永續發展公共年金制度,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下稱年改會)於105年6月成立,並於同年召開20次委員會議,對於各年金制度架構及納保與給付水準等議題進行實質討論;再於105年12月及106年1月陸續召開年金改革分區座談會及國是會議,並於106年1月22日年改會國是會議全國大會報告略以:「中長期規劃為研議提升未就業婦女等保障相對不足人口群的年金給付」,爰國民年金已納入中長期改革目標,後續將配合年改會之中長期改革規劃期程,持續召開相關研商會議,廣泛蒐集各界意見,研議修正國民年金制度納保及給付相關規定,以落實照顧國民老年經濟安全之意旨。

各類弱勢民眾之健保及國保保險費補助

國保針對弱勢民眾之保險費補助。

一般被保險人,由衛生福利部補助40%。

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在縣(市)由衛生福利部補助35%,縣(市)政府補助65%;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全額補。

中低收入戶者,被保險人自付30%,在縣(市)由衛生福利部補助35%,縣(市)政府補助35%;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70%。

身心障礙者,按障礙程度補助55%、70%或100%,其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由衛生福利部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由衛生福利部補助70%;輕度身心障礙者則由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各補助27.5%。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按家庭收入狀況補助55%或70%,在縣(市)由衛生福利部及縣(市)政府各負擔保險費補助之半數,在直轄市則由直轄市政府負擔保險費補助之全數。

低收入戶參加健保之保險費,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補助。中低收入戶參加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由衛生福利部補助二分之一。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參加健保保費之自付保險費由衛生福利部全額補助,中度由衛生福利部補助50%,輕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補助25%。

對於70歲以上之中低收入國民參加健保之自付保險費由衛生福利部全額補助。

《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針對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符合政府依《災害防救法》之災害救助金規定者,其災後6個月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針對災區受災健保對象,符合政府依《災害防救法》之受災救助金規定者,其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其應負擔之一般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

112年4月14日發布《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補助按時(114年10月31日前完成繳納)繳費之國保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50%,補助期間共9個月(112年4-12月),並編列所需經費70.33億元(疫後特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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