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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

日期:114/03/3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社會保險係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環,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係按職業別分立,不同職業別的社會保險制度有不同的主管機關。目前衛生福利部所主管之社會保險業務包括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健保詳細內容請參考本網頁之「衛生醫療保健」單元),提供國民健康照護及老年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透過保險費補助,讓各類弱勢民眾參加健保、國保之權益獲得保障。

國民年金保險

國保於民國97年10月1日開辦,保障年滿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其在老年、生育、身心障礙甚至死亡時,被保險人及其遺屬能獲得適足的基本經濟生活保障,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跨入「全民有保險、老年有保障」的嶄新紀元,國保施行後,迄今共計修正10次。至113年10月止,國保被保險人290萬7,011人、核發各項給付(含保證年金)達205萬4,538人,累計金額832億7,695萬餘元。

各類弱勢民眾之健保及國保保險費補助

國保補助部分

一般被保險人

國保保費由衛福部補助40%。

低收入戶

國保由政府全額補助,在縣(市)由衛福部補助35%,縣(市)政府補助65%;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者

被保險人自付30%,在縣(市)由衛福部補助35%,縣(市)政府補助35%;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70%。

身心障礙者

按障礙程度補助55%、70%或100%,其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由衛福部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由衛福部補助70%;輕度身心障礙者則由衛福部及地方政府各補助27.5%。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按家庭收入狀況補助55%或70%,在縣(市)由衛福部及縣(市)政府各負擔保險費補助之半數,在直轄市則由直轄市政府負擔保險費補助之全數。

災區受災國民與受疫情影響者

按《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針對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符合政府依《災害防救法》之災害救助金規定者,其災後6個月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有關受疫情影響者,112年4月14日發布《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補助依限(114年10月31日前)完成繳納112年4-12月保險費之國保被保險人,其自付保險費50%,補助期間共9個月(112年4-12月),並編列經費70.33億元(疫後特別預算)。

健保補助部分

低收入戶

健保保費由衛福部編列預算補助。中低收入戶參加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由衛福部補助二分之一。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健保保費之自付額由衛福部全額補助,中度由衛福部補助50%,輕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補助25%。

70歲以上之中低收入國民

健保保費由衛福部全額補助。

災區受災國民

按《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針對災區受災健保對象,符合政府依《災害防救法》之受災救助金規定者,其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其應負擔之一般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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