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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

日期:113/03/2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至112年9月,全國身心障礙者人口數120萬7,941人,占全國總人口數的5.16%。

自69年及70年相繼公布《殘障福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奠下我國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基礎;79年、84年及86年修正增列障礙等級,86年復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另為配合環境變遷,積極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並使身心障礙分類與國際接軌,96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又為完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分別於98年1月、98年7月、100年2月、100年6月、101年12月、102年6月及103年6月、104年2月、104年12月及110年1月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依據103年12月3日施行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積極籌劃、推動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之教育訓練、教材編撰、資訊系統建置、法規檢視及國家報告等,於105年12月發布初次國家報告與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計372部,並於108年6月提出第二階段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清單計90部,共計列管462部法規及行政措施,截至112年已完成修正計451部(97.6%);109年12月發布第二次國家報告,111年8月辦理第二次國際審查會議,並於112年12月公告落實國際審查會議118點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表,展現我國推動《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努力,促進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人權的重視。

現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主要措施包括:

保障經濟安全

依家庭經濟情況、障礙等級等,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輔具費用補助、社會保險保費補助、稅捐減免、租賃房屋租金、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及推廣財產信託制度。

個人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機構、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服務、生活重建、社區居住、家庭托顧、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等個人照顧及支持服務,及臨時及短期照顧、照顧者支持、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等家庭支持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及強化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之能力。

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服務

全機構以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需求評估安置者為服務對象,截至112年9月,立案機構265家,提供24小時生活照顧、訓練及身心相關支持措施之住宿服務或夜間住宿照顧服務,以及日間作業活動、技藝訓練、生涯發展等之日間照顧服務,並辦理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全面加強提升服務品質。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協助身心障礙者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可獲得更多銷售機會,訂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藉由政府機關行政採購資源,達成對身心障礙者的照顧與支持。

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為因應國際間對於身心障礙的分類,多採行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的分類方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將過去以疾病名稱分類方式,改變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八大分類系統,並自101年7月11日全面施行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明確區辨服務對象,俾因應身心障礙者確切之需求,提供適切服務,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

建立公共交通工具及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備與設施,推廣網路及資訊無障礙環境、推動公共服務手語翻譯服務。

擴大社會參與

劃設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半價優待、提供進入收費之公營、公設民營或民營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活動,達「機會均等、全面參與」之目標。另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協助滿足就醫、就學、就業、就養之交通接送需求,提高身心障礙者行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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