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113-117年),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截至民國113年9月,全國身心障礙者人口數122萬7,775人,占全國總人口數5.25%。
自69年及70年相繼公布《殘障福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奠下我國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基礎;79年、84年及86年修正增列障礙等級,86年修正法案名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96年再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又為完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再於98年、98年、100年、100年、101年、102年、103年、104年及110年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依據103年12月3日施行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於105年12月發布初次國家報告與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計372部,並於108年6月提出第二階段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清單計90部,共計列管462部法規及行政措施,截至113年已完成修正計453部(98.1%);109年12月發布第二次國家報告,111年8月辦理第二次國際審查會議,並於112年12月公告落實國際審查會議118點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表,展現我國推動CRPD的努力,促進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人權的重視。113年啟動CRPD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程序,預計於114年12月發布。
現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主要措施包括:
保障經濟安全
依家庭經濟情況、障礙等級等,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輔具費用補助、社會保險保費補助、稅捐減免、租賃房屋租金、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及推廣財產信託制度。
個人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機構、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生活重建、社區居住、家庭托顧、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等個人照顧及支持服務,及臨時及短期照顧、照顧者支持、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等家庭支持服務,並由長照服務體系提供失能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等長照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及強化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之能力。
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服務
全機構以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需求評估安置者為服務對象,截至112年,立案機構266家,提供24小時生活照顧、訓練及身心相關支持措施之住宿服務或夜間住宿照顧服務,以及日間作業活動、技藝訓練、生涯發展等之日間照顧服務,並辦理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全面加強提升服務品質。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族群,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可獲得更多銷售及服務機會,訂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藉由政府機關行政採購資源,達成政府對身心障礙族群的照顧與支持。
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將過去以疾病名稱分類方式,改變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八大分類系統,並自101年7月11日全面施行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明確區辨服務對象,俾因應身心障礙者確切之需求,提供適切服務,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
建立公共交通工具及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備與設施,推廣網路及資訊無障礙環境,推動公共事務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手語視訊轉譯服務。
擴大社會參與
劃設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半價優待、提供進入收費之公營、公設民營或民營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活動,達「機會均等、全面參與」之目標。另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協助滿足就醫、就學、就業、就養之交通接送需求,提高身心障礙者行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