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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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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國家安全法」、「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4法修法 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

日期:114-12-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遏止境外敵對勢力對國家主權及安全之威脅,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第41條修正草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總統今(114)年3月13日主持國安高層會議,針對中國對臺灣滲透、統戰與主權挑戰等五大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行政院隨即展開行動進行全面檢視,已盤點20部法律需要立法或修法,相關計畫與行政措施總計超過120項,均持續推動中。卓院長也感謝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修正案,而本次推動4項法案修正作業,同樣是落實上述因應策略的一環,以展現我國防禦滲透與維護主權的決心。
 

卓院長指出,鑑於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手法多元且多變,除在我國發展組織,更透過各種途徑拉攏、吸收國人參與,伺機刺探、竊取機密,危害國家安全,故本次修法增訂參與組織的不法樣態及中間人責任的處罰規範,並加重處罰現役軍人、公務員故意犯「國家安全法」之罪,以及現役軍人與退除役官兵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並擴大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的適用範圍。
 

此外,卓院長說,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項規定的要求,並同時兼顧言論自由的保障下,此次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並針對網際網路內容涉及鼓吹戰爭言論,或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經濟安定等錯假訊息,予以適當處置,以遏止境外敵對勢力宣傳、滲透及認知作戰的威脅。
 

卓院長請法務部、國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強化國家安全法制,確保國家主權不受侵害,並在修法完成之後,要求各單位、各機關、各部會要展現公權力執法強度,迅速、有效且全面遏制所有不法行為,以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 有關「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增訂參與組織之不法態樣,並於發展組織及參與組織行為增加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形式適性犯要件。(修正條文第2條)
 

2、增訂鼓吹戰爭言論之行政裁罰,以及針對網際網路內容涉及鼓吹戰爭言論或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財政或經濟安定之錯假訊息、為中共從事具政治目的之宣傳者,增訂網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應依令採取相關措施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保存、提供相關網路資料之義務及處罰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第4條之1)
 

3、依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或為外國違反規定,分設不同刑度之處罰規範。另增訂中間人責任之處罰規範。(修正條文第7條、第8條、第8條之1)
 

4、擴大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適用範圍,並增訂暫停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情形及相關恢復發給規定。另增訂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犯本法之罪,以及現役軍人、公務員故意犯本法之罪,加重其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第15條之1)。
 

(二)有關「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部分:加重現役軍人犯「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處罰,同時增訂其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並增訂以言語、舉動等方式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犯罪類型及其刑責,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
 

(三)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第41條修正草案部分:修正軍官、士官在現役或停役期間,犯內亂、外患等罪,經判刑確定,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規定。
 

(四)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修正草案部分:針對違反忠誠義務之退除役官兵,增訂退除役官兵無月退休(職、伍)給與,經權責機關裁處罰鍰者,按該裁處罰鍰數額,停止一定期間之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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