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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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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法修正草案

日期:100-03-10

為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相符,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6條、第1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7條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課處死刑。馬總統已經簽署這個公約,同時也要把公約的精神與規定化為國內法,全國來遵行,我們考量了很多國內相關法律,做全盤的檢查。鑒於兩公約,對犯情節重大之罪,並未禁止死刑,因此本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刪除了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得課處死刑的規定,但對於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等,嚴重影響治安情形者,仍然維持死刑,不僅沒有違反兩公約的規定,並能兼顧我們大多數的國人關心治安,望治心切的期待及反對廢除死刑的意見,這就是兼籌並顧。總統過去也宣示過,簽署兩公約之後,要盡量逐步減少非必要判處死刑的規定,只有從法律上來做修正,來減少唯一死刑及判處死刑之規定。

吳院長指出,最近歐盟大概有若干人士對於我國前不久執行了五個已經定讞的死刑犯,有一些表達遺憾或是抗議的聲音,我們當然謝謝各友好國家,先進的國家,有類似的指教。但也有人質疑我們在歐盟通過免簽證後才執行死刑,這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我們在洽商歐盟給我們免簽證之前,就已經執行過死刑,大約去年4月30日,歐盟也了解我們廢除死刑的態度。

前述4草案皆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刪除部分死刑刑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鑑於槍砲彈藥極易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導致傷亡,維持現行第7條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該條第1項及第2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規定,違反該條第1項規定者,因尚未造成危害生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後果,刪除死刑規定,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吳院長指示法務部及各該法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後,會同各主管機關妥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並適時對外澄清,儘速完成修法。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6條、第17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考量犯結夥持械阻撓兵役、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侵害生命法益,維持得處死刑規定;至因而致人於重傷者,因尚未造成危害生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後果,刪除死刑規定,仍得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7條修正草案,刪除意圖勒贖擄人,及因而致重傷者,均得處死刑之規定,但仍維持意圖勒贖致人於死者,得科死刑之規定。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刑至新臺幣300萬元,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目前經濟水準。
二、因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刪除得科處死刑之規定,以符合兩公約意旨,但仍得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達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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