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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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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運動法》修正

日期:115-09-15
資料來源:運動部

  • 20260915 國民運動法  共1張

一、前言

為配合運動部成立及國家整體運動發展政策目標,行政院於115年9月3日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法案名稱改為《國民運動法》,並新增「適應運動」、「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運動專業人員」、「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與「國際運動」專章,納入全齡運動、運動產業、體育班轉型與運動平權等多元理念,期建構更安全、平等的運動環境,落實「健康國民、卓越競技、活力臺灣」願景。
 

二、5大修法重點

(一)落實全齡兒少保護與不適任人員退場,建構查詢系統
■ 強化不適任人員退場機制:將性侵害、嚴重霸凌、體罰或授意選手使用禁藥等行為列為「消極資格」,並透過不予檢定、授證或註銷合格證書等方式,排除不適任教練。
■ 建立不適任人員查詢系統:建立「不適任教練查詢系統」,提供查詢合格教練、裁判及運動專業人員資料,讓學校、家長及企業能主動上網查核,將不適任人員阻絕於運動場域之外。
■ 強化兒少運動指導知能:規範兒少運動指導人員定期完成相關知能培訓,提升兒少運動指導品質及安全保障。

(二)完備適應運動專屬保障,落實運動平權與社會共融
■ 保障平等參與運動權益:增設「適應運動」專章,保障身心障礙者及特殊需求者平等參與運動之基本權益。
■ 提供專屬預算與運動支持:各級主管機關應寬列適應運動推展專用預算與資源,提供無障礙運動場地、設備、輔具及專業人員等支持,落實運動場域無障礙近用。
■ 健全共融運動機制:透過定期調查了解身心障礙者及特殊需求者的運動需求,健全「共融賽事」機制,鼓勵一般運動賽事及活動增設「共融參賽組別」,以運動促進社會共融共好。

(三)明確教育部與運動部權責分工,推動體育班轉型
■ 明確部會權責與業務銜接:明定運動部與教育部在學校體育事務上的權責分工。
■ 保障學生正常學習與健康:學校應建立體育班學生正常學習督導機制,避免過度訓練與出賽;同時鼓勵學生成立運動社團並舉辦賽事活動,擴大學生運動參與。
■ 推動國小體育班轉型:國民小學體育班不再新增設班,現有體育班依政策循序漸進朝「社團化與社區化」發展,讓國小學童享受運動樂趣,擴大運動參與的普及性及多元性。

(四)健全運動產業發展,促進多元資金挹注
■ 促進運動產業創新與人才培育: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促進運動產業創新及人才培育,推動運動產業發展。
■ 結合科技應用提升產業能量:透過運動產業發展及科技應用研究成果,促進產業成長及提升產值。
■ 設置運動發展基金:以運動彩券盈餘設置「運動發展基金」,專款專用支持運動發展。

(五)以運動外交提升臺灣能見度
■ 推動國際交流及賽事在臺舉辦:推動國際運動交流,並以大型國際賽事為核心平臺,積極推動重要賽事在臺灣舉辦,同時建立相關獎補助機制。
■ 培育運動外交專業人才:系統性培育具備外語、法規及國際事務能力的專業運動人才,厚植臺灣參與國際運動事務的專業能量。
■ 提升國際運動組織參與及影響力:積極輔導並爭取國人擔任國際運動組織重要決策職務,提升臺灣在國際體壇的影響力,以運動軟實力讓世界看見臺灣。


三、結語
本次《國民體育法》修法,標誌著臺灣運動環境邁向全齡化、平權化與專業化的里程碑。未來將具體落實相關政策,期進一步帶動運動經濟成長,使運動融入全民日常生活,為臺灣打造永續發展的健康社會與運動強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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