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9)日通過內政部所提「公民投票法」第35條修正草案,劉院長表示,本案係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意旨所提出的法律修正案,時效上有其急迫性,為保障人民公投權利的行使,請內政部加強與各黨團溝通,以順利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去(97)年7月11日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宣告公民投票法第35條有關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任命方式的規定違憲,將在今(98)年7月11日失效。基於急迫性,內政部爰擬具修正草案報院,以符司法院解釋意旨。修正重點將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的任命方式,刪除「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之規定,明定委員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及委員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確保審議委員會之公正性及獨立性,並營造兩性共治共決之政策參與環境。
內政部表示,據司法院第645號解釋,宣告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的任命方式,剝奪行政院的人事任命決定權,牴觸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相違,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本次修正公民投票法第35條規定,時效上有其急迫性;至於該法自施行以來,歷經幾次公民投票運行之實際經驗,各界尚有許多建議,未來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中選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內政部將通盤檢討修正,以使公民投票制度更為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