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4-09-2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本案屬行政院優先法案,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及協調,以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交通部表示,為明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範及明確飛航時限規範的法律授權基礎,以利組員疲勞管理,經參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相關附約與其他國家管理規範,配合實務需要,因此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明確飛航作業中有關飛航時限規範之法律授權基礎,增訂飛航時限規範等內容,以強化組員之疲勞管理。(修正條文第41條之1)
二、明定遙控無人機之管理原則及權責劃分方式。(修正條文第99條之9)
三、為防止遙控無人機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及飛行場四周一定範圍從事作業或活動,影響飛航及國家安全,明定非經核准,不得於該等範圍從事作業或活動;另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需要,訂定從事遙控無人機作業或活動之禁止、限制區域及事項並公告。(修正條文第99條之11)
四、配合新增飛航時限規範之規定,並為落實航空人員及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管理責任,修正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11條及第112條)
五、為使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能遵守規定,明定其違反相關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18條之1及第118條之2)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