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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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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通過立法,未來四年內將會舉辦一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日期:98-09-17

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今(98)年4月15日「地方制度法」修正公布後,已使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直轄市具有明確法源依據,為持續建構縣市改制直轄市的完善配套法制,本次部分條文修正增訂地方跨區域合作機制、直轄市議員席次調整、鄉(鎮、市)長與代表的過渡處理、簡併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程等相關規範,對於後續縣市改制作業的順利推動,具有相當的助益,吳院長要求內政部於本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積極與朝野各黨團進行溝通協商,以期儘速完成立法工作。

內政部表示,今(98)年4月15日已修正公布的「地方制度法」,使縣(市)改制直轄市具有明確法源依據。本次修正係該法的第2階段修正,主要是因應合併改制後的直轄市,其人口、行政區域均較以往增加,故配合增加直轄市議員席次。依修正草案規劃,未來新北市議員預估為66席(含區域62席、山地原住民1席、平地原住民3席);臺中市議員63席(含區域61席、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各1席);臺南市議員57席(含區域55席、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各1席);高雄市議員66席(含區域62席、山地原住民3席、平地原住民1席)。至臺北市雖未改制,但基於法律一體適用原則,明年直轄市議員選舉時,市議員席次亦將依修正規定計算,預估為63席(含區域61席,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各1席)。

改制後的直轄市,原本鄉(鎮、市)改制為區,為借重現任鄉(鎮、市)長的治理經驗及行政專才,本次修正草案增訂新直轄市長得進用原施政績優的鄉(鎮、市)長為區長之規定;同時為避免縮減基層問政空間,並增加公民參與的機會,亦增訂新直轄市長應聘任原鄉(鎮、市)代表為區政諮詢委員之規定。

依修正草案規劃,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的任期,將以下屆直轄市長及市議員的任期屆滿日(即103年12月25日)為基準,予以調整。今年底選出的下屆縣(市)長任期將延長1年又5天,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延長9個月又24天;明年即將選出的下屆鄉(鎮、市)民代表及臺灣省、福建省村(里)長則延長4個月又24天,而臺北市里長則因上屆延選之故,任期將縮短22天。本次修正草案如完成立法,未來4年內將只舉辦1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可達成簡併選舉活動、節省社會成本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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