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展綠能產業及落實節能減碳,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電動車免徵貨物稅延至民國110年底,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責成財政部、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100年1月28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的貨物稅,上開免徵年限經行政院103年1月21日核定延長至106年1月27日。
財政部指出,經濟部規劃持續推動「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考量國內電動車輛開發期程及量產初期以租稅減免扶植相關產業發展的必要,建議延長免徵貨物稅年限5年至110年12月31日。藉由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達到發展電動車產業及節能減碳等政策目標,因此擬具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第2項文字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