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分別自91年起修正6次,為使關務人員的管理與一般公務人員取得衡平,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該修正草案曾於98年7月28日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但於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依法案屆期不連續原則,須重行函送立法院審議。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配合修正關務人員各官稱資格之取得規定;增列經考績晉升關務監應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之有關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二)修正初任關務人員之試用事項,使取得各官稱資格之初任關務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初任各官等人員之試用規定衡平。(修正條文第7條)
(三)配合實務作業,增列關務人員與關政單位人員轉調適用換敘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四)增列相關人員之俸給起敘及升任之俸級核敘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五)增訂關務人員調任及再任之俸級核敘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
(六)增訂海岸巡防機關之關務人員亦屬本條例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