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受少子女化影響,部分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因生源供需失調,可預期在未來10年內,將有許多私校面臨財務等困難。此案是為使辦學困難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包括高中及大學,順利退場。
蘇院長強調,面對學校退場,首要保護學生,每個人只有一段青春年少,學生成長受教於此,政府須早點掌握狀況並給予協助。感謝教育部長潘文忠提早提出並面對問題,也感謝政務委員林萬億協調相關部會的努力。
蘇院長指出,每個人都希望有份安穩職業,努力工作,卻因學校的變化,而面臨人生轉折,或必須另謀他就,因此教職員權益也須受到保護,校產公共性也應強化。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下稱本基金),協助學校退場事宜。(草案第3條)
二、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及其審議事項。(草案第4條)
三、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後,列為預警學校之情形;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後,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情形。(草案第5條、第6條)
四、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專任教職員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監察人及其相關事項。(草案第12條)
五、專案輔導學校應於公告之日起算3年內改善,屆期未獲免除,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草案第13條)
六、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為停止全部招生處分時,應重新組織學校法人董事會。(草案第14條)
七、專案輔導學校於停辦前應維持校務運作、持續開班授課,所需費用得由本基金墊付。(草案第16條)
八、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應依規定發給資遣、退休或離職慰助金。(草案第17條)
九、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2個月內,所屬學校法人無籌設或辦理中之其他學校者,其辦理解散、清算及賸餘財產歸屬之規定。(草案第21條)
十、學校於法人清算時,其所積欠之教職員工薪資、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及本基金墊付款項,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受清償。(草案第22條)
十一、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者,其土地增值稅繳納之規定。(草案第23條)
十二、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3年改善期間內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規定。(草案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