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案是為因應我國口腔醫療輔助人員需求,建立專業口腔衛生人員制度,將有助於推展口腔預防保健工作,提升國民口腔衛生服務品質。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口腔衛生人員之資格要件、應考資格、消極資格要件及本法主管機關。(草案第1條至第7條)
二、 口腔衛生人員之執業登記、繼續教育、停止執業及業務範圍。(草案第8條至第14條)
三、 口腔衛生人員公會之組織及其管理。(草案第17條至第30條)
四、 明定未具口腔衛生人員資格者,擅自執業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之處罰,及其他違反該法之處罰。(草案第31條至第37條)
五、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口腔衛生人員考試;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口腔衛生業務者,得應口腔衛生人員特種考試。(草案第38條及第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