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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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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修正案

日期:98-06-11

行政院院會今(11)日通過教育部所擬「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草案,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本法案非常重要,涉及的範圍也非常廣,從制度、政策、資訊、需求評估、課程、教材及人力訓練等,國家教育研究院的成立,並非僅是將原有分散於各單位的部分化零為整納入,而是賦予一個全新的任務,向新的方向繼續發展。未來教育研究院的相關工作人員,會在國內、外尋找最佳的人選擔任,劉院長期望本法案經院會通過後,能儘速與立法院協商,早日實行。

「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立法之目的在於推動成立國家教育研究院,以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法案要點如下:

第1條:國家教育研究院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2條:國家教育研究院之業務職掌。

第3條及第4條:院長、副院長及主任秘書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5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人員權益保障。

民國85年12月「中華民國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建議成立國家級教育研究院,嗣立法院審查8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帶決議教育部整合有關單位成立「國家級教育研究院」及行政院87年核定「教育改革行動方案」之第12案「充實教育經費與加強教育研究」中提列「籌設國立教育研究院」執行項目,教育部爰於89年成立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本次擬再整併國立編譯館及國立教育資料館,並先以機構方式完成法制化作業,後續再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政策,逐步朝行政法人方向發展,以降低外界對未完成法制化機制之疑慮,並發揮整體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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