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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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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通過行政法人法,作為未來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制定的基準

日期:98-02-05

行政院院會今(5)日通過人事行政局所提「行政法人法」草案,以規範行政法人的共通事項,作為未來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制定的基準。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推動機關行政法人化,目的是要讓不適合或不需要由行政機關推動的公共事務由行政法人來處理,以提升效率,並確保公共事務的妥善實施。劉院長表示,本法對政府的整體組織改造工程,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因本項法案兩度送請立法院審議,都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劉院長請人事行政局積極與考試院、立法院協調溝通,尋求支持,以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人事行政局表示,「行政法人法」草案曾經在92年及94年兩度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但都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今天院會通過的草案內容,是以前兩次送請立法院審議的版本為主,並經過人事行政局再參酌相關專家學者及機關意見後,重行修正擬具,總計分為總則、組織、營運(業務)及監督、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會計及財務、附則等6章,共41條條文。主要是針對行政法人的共通事項予以規範,以作為未來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制定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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