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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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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 回應改革期待

日期:105-12-0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配合國際潮流,實現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揭示的「健康國民、卓越競技、活力臺灣」願景與政策目標,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為回應各界對體育團體改革的期待,健全體育團體會務運作,本次大幅修正「國民體育法」。在「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營運專業」原則下,增訂體育團體專章,建立財務公開透明機制。

林院長指出,希望本次修法對我國體育運動未來發展帶來轉變性的效果,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並加強對外界說明,以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權益,增訂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規劃適當之體育活動課程。(修正條文第12條)
二、 就高風險及大型體育活動增訂事前許可機制,並授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19條)
三、 增訂國家代表隊相關制度之建立,並定明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之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第20條)
四、 增訂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必要時得聘請運動防護員。(修正條文第24條)
五、 定明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之定位、專屬權利義務、經費查核及公告機制。(修正條文第26條至第28條)
六、 定明體育團體業務、財務資訊公開透明機制,會員開放參與、主管機關訪視考核等規定。(修正條文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
七、 為處理體育團體與教練選手間紛爭,增訂特定體育事務得循仲裁機制解決,並設立相關專責仲裁機構。(修正條文第36條)
八、 增訂全國性體育團體之團體會員認可要件、理監事親等限制與利益迴避、置運動選手理事與公益理監事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7條、第38條)
九、 為使體育團體之營運專業化,定明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應設專項委員會,以及相關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之備查事宜,另規範體育團體聘僱相關幹部及工作人員之遴選事宜。(修正條文第39條、第40條)
十、 增訂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為之相關措施。(修正條文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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