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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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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高無照駕駛及惡意逼車等違規行為罰則

日期:111-04-2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保障國人道路交通安全,政府責無旁貸,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無照駕駛及惡意逼車等違規行為罰則,希望更能強化行車安全及秩序,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保障國人道路交通安全,政府責無旁貸,並已展現決心、提出多項精進措施,多管齊下,今(111)年1月以來至今,已較去(110)年同期死亡數有所下降,減少66人。
 

蘇院長指出,上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微型電動二輪車(原名電動自行車)必須掛牌且投保強制險;今年2月,政府已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出修法,針對嚴重超速、汽機車不禮讓行人等不當駕駛行為加重罰則,本次則提高無照駕駛及惡意逼車等違規行為罰則,希望更能強化行車安全及秩序。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交通部指出,為強化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提升行車秩序及安全,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界建議或該部認有修正必要之條文,經邀集相關單位討論,獲有共識,爰提出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為「無照駕駛」及「惡意逼車」。
 

該草案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無照駕駛之處罰規定,包括再犯以最高額處罰、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及吊扣牌照等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第21條之1)
 

(二)將無駕駛執照規定明確臚列為係包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者。(修正條文第23條、第67條、第86條)
 

(三)將本條例所定應接受道路安全講習之情形,另於授權規範之法規命令中滾動檢討,刪除本條例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第24條、第31條、第35條、第43條、第61條)
 

(四)增訂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跨行車道之罰責。(修正條文第33條)
 

(五)提高危險駕駛之罰鍰上限,並將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範疇。(修正條文第43條)
 

(六)增訂無照駕駛、惡意逼車、擋車、競速及競技等行為,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得加重其刑至1/2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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