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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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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6兩修正草案

日期:98-04-30

行政院院會今(30)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6兩修正草案,明定法院於審理聲押案件時,得應請求不進行深夜訊問的規定;另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以替代短期自由刑的規定,兩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有關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如於深夜訊問被告,恐有疲勞訊問的爭議,為尊重人權,相關規定有修正的必要。而緩起訴得命被告履行的規定,尚欠周延,應予修正。另配合刑法第41條、第42條之1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相關條文自應併予修正。

為尊重人權,確保被告在意識清楚情況下接受訊問,防杜深夜疲勞訊問的爭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因此明定法院在午後11時至翌日日出前的夜間時段處理聲請羈押案件,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請求法院延至翌日日間為訊問。法院斟酌實際情況,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請求。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並配合刑法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不得易科罰金者,亦得易服社會勞動,自應與現行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同視,而得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類型,因此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另明定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命令之,其服務對象包括政府機關、政府機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團體或社區。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6修正草案內容要點包括「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及緩起訴處分金運用的修正條文,立院審議通過後,預定自本年9月1日施行;法院審理深夜訊問聲押案件的修正條文立法通過後,預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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