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內政部所擬具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草案通過後表示,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政府與民間企業運作等,宜以法律定之,請內政部掌握立法時程,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期能自明(100)年起順利施行。
吳院長指出,為使各界共同關懷環境議題,做好節能減碳工作,該條例特別納入「環境日」;另為彰顯政府對兒童主體與婦女人權的重視,分別訂定「婦女節」及「兒童節」,並明定「兒童節」全國放假1天,有利於親子互動。
內政部表示,該草案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以列舉方式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除增列環境日、婦女節及兒童節,亦將增列原住民族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節日,另將臺灣光復節改為臺灣光復紀念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節日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至現有宗教性紀念日、節日,基於宗教平等及信仰自由原則,未納入草案,回歸各宗教自行紀念或慶祝,如有必要,可循草案第11條機制處理。
內政部指出,該草案通過後,全年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為11日,連同週休2日,全年總放假日數達115日。另為避免拉大公務員與勞工全年總放假日數之差距,該草案規定除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外,其餘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不予補假,未來20年每年平均實際放假天數為113.2日。
內政部表示,該草案亦明定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者,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擇日補行上班。未來除夕及春節假期將固定形成9天(調整放假)或6天之連假,對於維繫民俗傳統,提供家族團聚機會,增進旅遊觀光,疏解交通運輸,具有重要意義及正面功能。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二、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納入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聯合國日;另增列環境日、臺灣光復紀念日,並將民族掃墓節還原為清明節;紀念日及節日均採列舉方式規定。
三、增訂兒童節全國放假一日;另勞動節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放假一日,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增列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者,其前、後一日上班日均予調整放假,擇日補行上班。
五、明定駐外館處及其他政府機關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本院陸委會規定辦理。
六、增訂本條例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七、明定本條例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