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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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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5-01-1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司法院擬具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9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為落實「無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原則,避免被告或第三人不法所得,於訴訟程序中脫產,請法務部洽會司法院,於立法院審議時適時說明扣押保全程序的重要性,以完善本次刑法修正沒收制度的本旨。

毛院長指出,本次司法院請會銜的兩個法案,是配合刑法新修正沒收制度所必須修正的程序法,經蔡玉玲政務委員協調,司法院同意行政院提不同版本的對案。

上述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明定該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配合該法第3條之1增訂,刪除財產刑執行規定中與沒收並列之替代手段。(修正條文第3條之1、第470條第1項、第3項)
2、刑法修正後,沒收與犯罪有密切關係之財產,不以被告所有者為限,除現行條文所列之物外,尚包括犯罪所生之物,爰修正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時,得聲請法院宣告單獨沒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9條之1)
3、新增該法第七編之二,編名「沒收特別程序」以建構刑法修正沒收制度之配套。賦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聲請參與刑事本案沒收程序權利;明定法院於第三人未聲請時,依職權命其參與。(修正條文第455條之12)
4、甲案(司法院版),課予偵查中之檢察官、審判中之法院,對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通知義務。乙案(行政院版),於司法院版本,增訂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應提出相當可信之證據。(修正條文第455條之13)
5、甲案(司法院版),明定沒收程序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乙案(行政院版),於司法院版本,增訂第三人參與訴訟後,不妨礙其具有證人之適格。(第455條之19)
6、甲案(司法院版),明定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該法第166條至第166條之6之規定;乙案(行政院版),於司法院版本,增訂沒收程序證據調查,除不適用該法第166條至第166條之6規定外,亦無該法第159條第1項有關傳聞法則之適用。(修正條文第455條之23)
7、甲案(司法院版),明定沒收參與人之財產應為諭知判決。乙案(行政院版),於司法院版本,增訂法院駁回檢察官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救濟。(修正條文第455條之26)
8、甲案(司法院版),明定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應行相關程序規定;乙案(行政院版),於司法院版本,增訂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應提出相當可信之證據;並增訂有罪判決後,亦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條文第455條之35、第455條之37)
9、甲案(司法院版),未規定。乙案(行政院版),新增沒收被告財產之準用程序。(修正條文第455條之38)
(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9修正草案部分:
1、甲案(司法院版),配合刑法沒收制度變革,規定該法自修正公布後1年施行。
2、乙案(行政院版),依總統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所定施行日,明定本次「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10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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