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表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於民國54年7月2日公布施行,歷經10次修正。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農田水利會取得及應用地政與戶政主管機關的地籍、戶籍資料;農田水利會從事或投資事業的法源依據;會員行使該通則所定選舉及罷免權的資格條件,會長、會務委員因故出缺的處理方式等,實有明確規範的必要,以維護選舉公平性及健全會長、會務委員任免制度,因此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積極運用農田水利會現有資源及設備,在不妨礙農田水利事業興辦之前提下,賦予農田水利會得從事或投資事業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27條)
二、配合民法物權編修正,增列「農育權人」具有會員資格,並定明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強制信託者,不影響其會員資格。(修正條文第12條)
三、為維護農田水利會選舉之公平性,增訂會員取得選舉及罷免會長、會務委員權利之資格條件者,自然人必須年滿二十歲、具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上,並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達一定面積以上。(修正條文第14條)
四、參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增訂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因故出缺之處理,與其辭職之程序及生效日期,並定明其停職(權)與復職(權)之事由及處理。(修正條文第22條至第24條及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