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近年來持外國學歷回國參加醫師考試之醫學系畢業生人數逐年攀升,為確保於國外完成醫學養成教育而欲在我國行醫者具有相當程度之醫療品質,及為延攬國外優秀醫療人員回國造福民眾,促進國內醫療技術發展,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醫師法」第4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該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並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參加考試。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已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之大學、獨立學院修習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或已入學學生,免經學歷甄試。
二、領有前項但書規定地區或國家之醫師證書,並於該地區或國家執業滿二年者,其參加學歷甄試得以口試或實地考試方式為之。
三、第一項規定之實習期間、各年度接受實習之人數、實習醫療機構之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