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及法制現況,以及為讓「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適用對象周延、明確,並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的決策具備性別平等觀點,因此擬具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指出,為配合警民基金成立,於96年5月30日訂定「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並公布施行,以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透過此次修正,可保障適用對象權利,使其執行勤務時無後顧之憂,以落實該基金設置的目的與效益。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與「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條文第3條及第7條)
二、為期該條例適用對象明確、周延,爰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適用該條例之人員修正為「執行空中勤務任務」者,並增列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執行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任務者,為該條例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3條)
三、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修正條文第4條)
四、加入性平觀點及參照性別平等處意見,增列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