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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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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 政院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

日期:112-03-2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強化法律規範密度,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強化法律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對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有其必要。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指出,近期詐欺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許多詐欺集團為取得個人電信門號、護照、身分證明文件、金融帳戶或虛擬帳戶,犯罪型態亦從以往單純詐欺犯罪,衍生對被害人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複合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
 

法務部進一步表示,為遏止詐欺集團犯罪,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有檢討相關規定的必要,因此該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修正草案。案經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邀集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修正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02 條之1、第303條、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草案第302條之1第1項)

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下稱本罪)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兇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等情形,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增訂加重結果犯(草案第302條之1第2項)

犯本罪而有前揭加重處罰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增訂加重詐欺類型(草案第339之4條第1項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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