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2)日通過「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修正草案,將這些條文中「痲瘋(癩)病」文字,修正為「漢生病」。
本案緣起係依97年8月13日公佈的「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痲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所以將「保安處分執行法」及「中華民國刑法」中相關的文字,配合修正。
行政院表示,「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明定政府對於漢生病病患的補償及人權保障,包括回復名譽並積極宣導正確漢生病知識、給予補償金、設置符合漢生病病患特殊身心狀況需求的醫療設施、提供生活津貼、終身治療、照護、復健及養護等。(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