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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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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日期:106-10-2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數位科技及網路發展迅速,為使我國著作權法能與時俱進,解決現行實務著作利用的問題,修法草案歷經7年研議、會商,殊屬不易。此次修法主要在建構我國優質的著作權法制環境,提升著作權人保護,有效遏止侵權,並能適度調和社會公益、激發創意,促進產業發展,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整併及修正著作財產權之無形權能規定:網路、數位匯流、雲端技術、電子書及網路電視IPTV等新興科技及其應用不斷推陳出新,無形利用權能逐漸成為著作權法制之核心,遂因應科技發展之技術層面,加以調整修正。(修正條文第3條)
二、檢討著作人歸屬規定之合理性:修正讓雇用人與受雇人或受聘人與出資人之約定更有彈性(如雙方各享有一部分之著作財產權,或約定著作財產權由第三人享有等),以符合契約自由原則。(修正條文第13條至第15條及第37條)
三、修正著作人格權規定:參照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明文釐清法人消滅後,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規定,另為加強著作人格權之保護,將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明定屬侵害人格權。(修正條文第17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24條)
四、釐清散布權及出租權相關規定:明文釐清著作權法散布權之定義,指現實交付之行為,但公開陳列及持有非法重製物之行為,仍受著作權法規範。另整併並修正以移轉所有權及出租等方式之散布權相關權利耗盡規定,同時保留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之權利。(修正條文第33條、第34條、第73條及第97條)
五、調整表演人及錄音著作保護:現行著作權法有關表演人及錄音著作保護規定分散,爰將表演人及錄音著作之權利另以獨立條文規範,以資明確。另增訂表演人就其錄製於視聽物上之表演享有專有權利。(修正條文第35條、第36條)
六、修正著作財產權限制規定:參考國外立法例,增訂遠距教學及國家圖書館數位典藏等合理使用規定。另修正對權利人的權利行使限制,只要符合規定,即可利用。(修正條文第53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3條、第65條至第69條、第72條至第74條、第76條至第78條)
七、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強制授權及著作財產權設質登記規定:為促進著作流通利用,有必要使利用人於盡相當努力仍找不到權利人取得授權之情形下,亦有利用孤兒著作之管道,爰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時之強制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80條及第83條)
八、修正法定賠償規定:明定被害人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為損害計算,或得選擇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之規定,解決損害賠償不易舉證之問題,並提升被害人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修正條文第99條)
九、修訂邊境管制措施:參酌民事訴訟法允許債務人提供擔保後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精神,增訂被查扣人亦得提供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向海關請求廢止查扣。另對於侵權認定困難,權利人有向海關調借貨樣進行侵權認定之必要,爰明定允許權利人提供保證金向海關申請調借貨樣進行侵權認定之規定,期能周全保護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之權益。(修正條文第104條至第110條)
十、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現行部分著作權之刑事責任規定有六個月法定刑下限,實務執行呈現情輕法重之失衡問題,致罪責不相符,有違刑法謙抑原則,爰予修正。(修正條文第121條至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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