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8-03-1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是盤整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防治漏洞及執行不足之處,從法規面強化相關機關防治作為,並規範司法及早介入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程序,以期有效預防遏阻兒虐事件發生。

蘇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衛福部表示,為因應近年兒童受虐及不適任教師事件頻傳,各界高度期待透過法規修訂,強力防杜不正當對待兒童案件再度發生,因此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修正條文第10條)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修正條文第13條)
三、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特定之各類物質予兒童及少年,並提高相關罰鍰。(修正條文第43條及第91條)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依第97條裁罰之資料,供政府機關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修正條文第49條)
五、兒童及少年之訪視顯有困難或其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修正條文第53條)
六、對6歲以下兒童處於高風險情境者給予特別保護,另主管機關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並對通報人身分資料保密,及未保密者予以處罰。(修正條文第54條及第89條)
七、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修正條文第56條)
八、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修正條文第77條之1)
九、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工作人員之消極資格要件,並增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於聘僱工作人員前,未主動查證或查證屬實而未依法處理之罰則。(修正條文第81條、第81條之1、第105條之1及第105條之2)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