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次修法參考相關國際公約規定,對於強化船舶航行安全及維護海洋環境均有所助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交通部表示「船舶法」自99年修正後,歷經航港體制改革,相關船舶檢丈業務回歸航政機關辦理,實務管理有若干扞格,為解決實務作業執行問題,強化船舶安全管理,並因應國際公約與國內各相關法規之增訂及修正等,因此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 為因應船舶管理實務之需要,參考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等相關規定,新增船舶、載客小船、貨船、特種用途船、乘客、乘員、特種人員、豁免與等效等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第23條及第24條)
- 為提升船舶安全,避免船舶所有人於申請檢查後,超過三個月仍未完成檢查,爰新增申請定期或特別檢查三個月內應整修完善並完成檢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
- 為積極處理失聯船舶之船籍,減少檢丈稽催及行政人力資源浪費,新增船舶、小船或遊艇定期檢查、特別檢查或自主檢查逾期達五年以上,未再申請檢查或提送者,經航政機關通知仍未辦理,由航政機關公告後逕行廢止其所有權登記或相關文書。(修正條文第28條之1、第72條及第82條)
- 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增訂船舶搭載乘員人數限制及抽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之3)
- 參照民用航空法、鐵路法及其他大眾運輸等規定,增訂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客船及載客小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之1及第82條)
- 增訂海事評議與調查之執行規定,及明定未完成調查前航政機關得限制船舶及船上人員離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0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