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並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並提高罰鍰金額上限,可望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協助產業及基礎建設籌資,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並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金管會指出,為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促進國內資產管理服務市場多元發展,參酌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地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及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並與現行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由受託機構(信託業)發行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制度併行,採雙軌制方式,將使營運架構更具彈性;另亦增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的消極資格條件、裁罰彈性。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利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納入本法規範,爰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之業務範圍、得經營之業務種類,以及經營之業務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條文第3條之1)
二、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相關名詞定義,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專業估價者及安排機構;另明定安排機構應符合一定條件。(修正條文第5條)
三、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交易安全,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之善良管理人義務、誠實義務、保密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另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不動產之所有人、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權利人,所提供予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依本法規定製作文件之資料,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修正條文第7條及第8條)
四、配合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納入本法規範,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49條之1至第49條之20、第100條)
五、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並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63條、第66條、第67條、第69條、第70條、第70條之1、第72條、第82條之1、第82條之3、第82條之4、第82條之5、第84條、第87條、第94條、第101條、第104條之1、第105條至第108條、第111條至第115條)
六、明定發起人、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違反消極資格條件之法律效果為「應予解任」,並參酌公司法第30條及銀行法所定負責人資格條件規定,新增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以及違反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作為解任事由。(修正條文第68條)
七、提高重大違反攸關受益人或投資人權益保障事項之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強化監理並提升裁罰之彈性。(修正條文第111條)
八、增訂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7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