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法院鑑於國內金融業邇來存放款利率下降,惟多數信用卡及現金卡放款利率未隨之機動調整,該院委員爰主動提案修正民法,並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98年3月19日審查通過第205條修正案,將原定約定利率上限週年20%之規定,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9%者,或上開約定利率合計後如逾20%者,均無請求權。
二、 本院為兼顧持卡人權益及銀行吸納風險成本,經相關機關充分討論後,擬就下列各點協商:
(一) 不修正民法第205條約定週年利率20%上限之規定
民法乃規範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之基本大法,適用範圍不僅為雙卡的利率,亦適用於其他民事法律關係所生利息之債(如:股東墊款、民間借貸、分期付款等)。顧及整體法安定性,並免對民間其他交易造成過度衝擊,現階段不宜修正民法第205條約定週年利率20%上限之規定。
(二) 與立院協商雙卡利率上限法規規範之方式
1. 雙卡利率上限可於民法之外依現行法規架構處理,即可於現行銀行法第47條之1條授權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訂定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中明定雙卡利率上限審核機制。
2. 若以法律明定,似可於銀行法第41條增訂相關條文(惟我國自民國74年廢止「利率管理條例」後,78年刪除銀行法第41條管制銀行存放款利率的規定,施行利率自由化後,迄今尚未有在銀行法上明訂放款利率上限者)。
(三) 雙卡利率上限採機動利率機制,為「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12%」
1. 如我國以法律強行調降約定利率上限,由於銀行未來僅能承作利率成本「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加年利率9%」(現行為12.5%)以下持卡人之授信,將使在此利率之上原可於金融體系取得資金之消費者,無法從銀行獲得融資服務,對其反而有不利影響。
2. 雙卡利率上限採機動利率機制下,可依目前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3.5%為估算基礎,加計週年利率12%,即將雙卡利率降至15.5%,以兼顧民眾權益及銀行風險:
雙卡利率之估算成本係由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及風險成本所組成,在假設風險結構相同前提下,去年同期(97年3月)迄今(98年3月),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已由5.75%降為3.5%(下降2.25%),另金管會亦已於98年1月23日協調各大金融機構檢討營運成本,可調降雙卡利率1.25%,另顧及持卡人負擔再調降1%,即現行雙卡利率上限20%可有4.5%之降幅空間,降至15.5%。
3. 由金管會要求銀行落實「利率差別定價」機制,以使銀行評量持卡人之雙卡利率能確實符合其信用狀況,銀行並應持續定期審視、調整持卡人之適用利率,並報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