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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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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9-03-1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事實勝於雄辯,只要市面上有改造槍械用於犯罪,就不須糾結在「改造槍枝」或「非改造槍枝」等文字上,而應讓法案快速通過,讓執法單位有法可循。本案對社會治安影響重大,因屆期不續審未能完成修法,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及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
 

內政部表示,因現行查獲具殺傷力的違法槍枝,多屬非制式槍枝,可遠距離致人死傷,且殺傷力不亞於制式槍枝,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法益的危害,實與制式槍枝無異,因此無再區分制式與否而分別適用第7條或第8條處罰的必要。此外,因國內部分廠商意圖規避關於模擬槍須具備打擊底火的要件,並自稱為「操作槍」,使不法分子可輕易購買取得,且以簡易機具即可將「操作槍」改造成具殺傷力的火藥式槍枝,導致「操作槍」成為改造槍枝的主要基材,實務上已產生管制漏洞。
 

內政部指出,為確實抑制違法槍枝,及有效管制足以改造成具殺傷力的模擬槍,降低非法改造槍枝出現的可能性,該部前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但未能於立法院第9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因此重行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條例所稱槍砲之定義,使特定類型槍砲之管制範圍明確及於所有制式及非制式槍砲。(修正條文第4條)
二、配合槍砲之定義修正,調整所規範特定類型槍砲之範圍。(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9條)
三、修正模擬槍之要件以納管操作槍;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專供外銷及研發者,由報備制修正為許可制,事先取得警察機關之許可,始得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另增訂檢查人員得命提供必要資料之檢查手段及規避、妨礙或拒絕詢問之罰責。(修正條文第2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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