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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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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建立「公職律師」制度 處理政府及公立學校法律諮詢及訴訟案件

日期:112-03-3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協助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處理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以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面臨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有賴法律專業人士的參與及協助,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且健全法制,因此建立「公職律師」的制度,有其必要。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

二、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三、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

四、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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