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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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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電影法修正草案」

日期:98-10-29

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新聞局所提「電影法修正草案」,取消對電影事業之許可、管理與其負責人資格之限制及電影從業人員之登記制度等管理規定,並檢討修正電影片、廣告、宣傳品之檢查、分級等機制。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此次電影法修正,不僅大幅鬆綁現有不必要之管制,並增訂包括人才培育、獎助創作、國內外市場行銷、設備及技術提升等輔導措施,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之相關規範,對振興電影產業很有助益,請新聞局於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後,積極爭取立法院各黨團之支持,俾早日完成立法。
本次電影法修正重點包括,1.修正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之輔導與獎勵措施、2.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電影資產之管理、修復與保存、3.增訂電影片、宣傳電影之廣告、非宣傳電影之廣告三者的分級、映演與使用等辦法及明定違反該辦法之處理方式及相關之除外規定,以兼顧文化交流及電影片管理、4.明定發售門票處所必須揭示准演執照所載之片名、級別等資訊,以保護消費者權益5.取消現行對電影事業與其負責人、電影從業人員及電影片之非必要管制規定,以符合現況並促進電影事業之發展。
新聞局表示,電影法自民國72年制定公佈實施以來,雖歷經數次修正,但均未作大幅調整。隨著時代變遷,電影片製作跨國合作及電影產業國際化已為時勢所趨,尤其現行對於電影事業之許可、管理與其負責人資格之限制及電影從業人員之登記制度等,已不符潮流,且在實務執行上時有窒礙難行之處。而對於電影片內容之管制,則有諸多流於形式之規範;此外,電影片、廣告、宣傳品之檢查、分級等機制,亦有配合現今趨勢檢討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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